信用卡在邮寄怎么激活(激活的信用卡用快递寄安全吗)

来源 | 宝山检察

任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检察官说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害人王某至犯罪嫌疑人任某任职的公司工作。公司为王某办理了一张工资卡及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后王某未及时领取上述以邮件方式寄至公司的信用卡。犯罪嫌疑人任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领走了该邮件,并冒用王某的身份,激活了平安银行信用卡。之后任某将该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拖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0370.20元。

争议焦点

检察官说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实践中,关于该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认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明知该邮件中的物品为被害人王某申领的信用卡,仍然秘密领取。且邮件中已写明激活所需的必要要素,信用卡处于“准有效”状态,具有价值属性。因此任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虽然是以秘密手段窃得他人的信用卡,但是该信用卡处于未激活的状态,尚不具备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任某激活他人信用卡并冒用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意见

检察官说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任某窃取他人信用卡激活后冒用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客观情形,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办理流程主要有以下五个阶段:申领、审核、寄送、激活、使用。申领人在收到银行寄送的信用卡后还必须按照发卡银行寄送信件规定的步骤,拨打银行服务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输入个人预留身份资料、初始密码等信息,成功激活信用卡后才能正式启动信用卡的各项功能。因此信用卡的支付功能必须通过激活步骤的完成才能最终实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任某在被害人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窃得的开卡信件以及作为同事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了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检察官说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犯罪嫌疑人任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首先,从犯罪客体上分析,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以及发卡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的行为,因未激活的信用卡尚不具备消费、支付等正常使用的功能,行为人单纯的持有未激活的信用卡的行为,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但本案中,任某在盗窃了被害人王某尚未激活的信用卡之后,又利用自己作为同事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冒用王某的身份打电话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王某的身份使用该信用卡。上述行为不光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更破坏了国家及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故不符合盗窃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其次,从犯罪对象上分析,未激活的信用卡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调整的范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应当是已被激活,能够正常使用的信用卡,未被激活的信用卡不具有信用卡的各项功能,就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调整的范围。

检察官说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综上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任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开卡信件,利用自己作为同事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冒用申领人的身份打电话激活信用卡,并冒用该信用卡,侵犯了申领人的财物使用权以及国家、发卡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处理结果

检察官说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任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宝山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文:侦监科 郑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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