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将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重点提高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偏高的检查检验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同时,将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综合使用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等付费方式,加快构建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降低按项目付费比重。
一、2020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1.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下列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 居民大病保险
注:政策规定大病医保的报销的起付标准是不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的,总体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
3. 成都市少儿互助金
参保条件:
①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散居儿童,以及父母一方具有成都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散居儿童。
③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港、澳、台籍大学生)。
④中小学生、儿童缴费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大学生缴费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
3. 报销案例
成都市居民曾女士参保当地居民医保多年。2018年体检不幸发现恶性肿瘤,在当地三甲医院住院治疗,花费52万,其中有8万是医保报销范围之外。
先通过居民医保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55%,限额3万,因此基本医保赔付3万,自担49万。
成都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11301元,超过11301元的合规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0元~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
因此,曾女士用大病医疗可以报销35万,总共个人自担14万。
二、2019年度职工医保待遇标准
成都特殊门诊起付标准
三、医保不能报销的情况
1. 不在指定医院及门诊就诊
医保有地区,医院就医的限制,不在本区位就医的,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能给予报销,或者报销的比例减少。
2. 报销超出年度限额
医保有年度报销限额的,不同地区,不同医院等,限额也有所不同。
3. 由第三者责任产生的费用
因发生意外,由第三方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给予报销。例: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 自费药和器材
超出社保用药范围的自费药品和器材都属于自费,医保也是不给予报销。
5、其他不报销情况
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特别护理费其他费用。
四、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保政策新规
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免费医疗救治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财政厅、省卫健委、人社厅、省医保局于1月23日紧急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20〕5号),明确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系列保障政策。
对感染人员实行免费医疗救治
通知指出,将符合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异地就医先救治后结算政策,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医疗机构对感染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所发生的合规必要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余额部分,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对防控救治人员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加班值班保障措施
在应急响应期间,对直接参与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同时,对应急响应期间有加班值班情形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可按照不超过100元/天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开通采购绿色通道
启动紧急采购程序,对防治肺炎所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保障临床用药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防控救治所急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按规定实行紧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