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张言非
一、以案说法
小敏擅长理财,母亲周阿姨便把毕生积蓄100万元转到了小敏的银行账户中,由小敏代为打理;小敏平时也使用该账户理财、转账及存取现金,周阿姨需要资金时小敏会将部分理财赎回转给周阿姨,这种模式一直持续至今。小敏和丈夫小光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一次争吵之后小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小敏帮周阿姨理财的资金,小敏认为这是母亲的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被分割,而小光则认为这是周阿姨赠予小敏夫妇的,当然需要分割。正在焦头烂额时,小敏却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原来小光在外欠下大额债务,债权人追加了小敏为共同被执行人,要求小敏以名下资产清偿小光的债务。
小敏此时焦虑万分,该如何证明自己是在代母亲理财,避免该笔资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被用于清偿债务呢?
二、风险解析
现实生活中,父母和孩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现象非常普遍,例如本文提到的孩子代父母理财或父母借用孩子的账户理财,但如无法律意识,则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风险。在上述案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
第一,资金被认定为赠与的风险。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按其行为性质来说,通常会形成赠与、借贷、委托理财这三种法律关系。在我们的案例中,周阿姨与小敏之间没有借贷意图,小敏主张构成委托理财关系,小光则主张构成赠与关系,那么周阿姨与小敏之间的资金往来究竟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呢?
这要通过双方的行为来确定,如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看双方是否签署了赠与合同;如是委托理财关系,则要看是否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但亲人之间往往不会签署书面协议,这时就要通过其他证据来探究双方的真实意图。
周阿姨委托小敏理财,小敏还会不定期地将理财赎回转账给周阿姨,那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留下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转账记录等痕迹,这些都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来帮助判断小敏和周阿姨之间的真实意图,但如果这些证据无法充分、完整地证明周阿姨交付给小敏的100万元完全是出于委托理财的意图,那么最不利的情形下,无法证明的资金部分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对小敏的赠与。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任何一方婚后取得的赠与,如无特别约定,则应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此一来,就会出现案例中配偶离婚时要求分割的风险以及债权人追索的风险。
第二,父母与孩子资金混同的风险。小敏的银行账户除为周阿姨理财外,也用于为自己投资、转账及存取现金。银行存款作为种类物,通常需要借助于对账户的特定化来实现对银行存款的特定化。小敏账户的频繁资金往来,很可能会导致资金混同,从而使得周阿姨早年转入的100万元失去特定化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可能会导致无法明确、具体地区分到底哪部分是周阿姨的资金,哪部分是小敏自己的资金。
如此一来,根据种类物“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小敏账户中的资金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小敏的财产。而在面对小光时,为了避免该笔资金被分割,小敏必须证明该笔资金是婚前财产,但我们看到,小敏转账及存取现金的行为从婚前一直延续到婚后,也就是说,小敏自己也很可能产生了婚前及婚后财产混同的现象,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小敏账户内的所有资金都会被视为是婚后财产,在小敏和小光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被分割。
三、风险防范
上述案例及风险分析是否让您感到警醒?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我们给您如下建议:
第一,避免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投资理财或资金周转。在反洗钱和金税四期的背景下,针对大额资金往来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借用他人账户投资理财本身就是违反银行账户实名制的风险行为,此外还会引发上文提到的资金被视为赠与以及混同的风险。
第二,如已经产生借用孩子银行账户理财或委托孩子理财的行为,应使该笔资金特定化。特定化是指开立专门账户存放资金进行管理,没有与其他资产混同,像小敏这样将周阿姨委托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但特定化不意味着固定化,账户内的资金金额可以根据投资状况合理浮动。
第三,保留委托理财或借用账户理财的证据。受传统文化影响,父母子女之间耻于谈钱,但为了规避风险,即便是至亲,还是建议签署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及准确的账号,并保留转账记录,如父母借用孩子账户,还应当保留实际掌控该账户的证据,如密码、U盾、登录网络银行的手机设备、MAC地址等。
供稿律师
张言非,高朋律师事务所特别约稿,南开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执业期间擅长领域为信托、银行、资产管理、家族治理与财富传承等业务;曾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建信信托、中粮信托等多家金融机构提供家族信托方案设计、尽职调查、文件审查与起草、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作为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说法典津”栏目主讲嘉宾参与录制婚姻家事及传承等主题节目;协助合伙人律师为多家全国性银行总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多次有关家族信托、财富规划、企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讲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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