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6日,记者从上海联合产品交易所网站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组受上海一中院委托,对旅行者汽车集团所持有的浙商银行13.46亿股股份进行处置,转让底价为68.69亿元。
标的企业浙商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江杭州,于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据此前报道,在2019年8月29日召开的第109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上,浙商银行通过发审委审核,即将成为第35家A股上市银行,同时也将是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
转让方是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此次转让的是该公司所持有的浙商银行7.2%股权。资料显示,旅行者汽车集团成立于1998年1月,注册资本20亿元,是浙商银行第二大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由深圳祥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控股,而深圳祥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由自然人蒋金声和林国香出资成立。
公告称,此次交易价款支付方式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另外,本次转让对受让方资格提出了多项要求。
例如,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意向受让方成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意向受让方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除外);
意向受让方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
附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意向受让方成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
1.1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1.2意向受让方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除外);
1.3意向受让方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1.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5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1.6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1.7对与商业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2.意向受让方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2.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2.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2.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2.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6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2.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意向受让方成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2.8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9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2.10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2.11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2.12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2.1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2.14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3.意向受让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具备以下条件:
3.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3.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3.4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5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3.6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3.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8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外);
3.9符合相关监管机构对境内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资格要求;
3.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意向受让方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具备以下条件:
4.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4.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4.3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4.4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5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6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7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4.8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4.9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4.1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1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外);
4.12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4.13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以及不代持股份的声明;
4.14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4.15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意向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具备以下条件:
5.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5.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5.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5.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5.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5.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5.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责编: 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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