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后出借给朋友,没想到朋友拒不归还,还举报自己信用卡套现并拒绝支付利息,法院该如何认定该笔借款的性质?
严某与张某系同乡,两人打小以兄弟相称。2018年开始,张某以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严某借款,严某念在两人发小的情谊上,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合计21000元。不久,张某又称想扩大生意再次借钱,严某称自己近期也比较拮据,张某随即从包里拿出一台POS让严某刷信用卡借钱给他,严某碍于情分就用自己的信用卡刷了29000元。双方于2020年9月2日对账后,张某向严某出具借条确认尚欠严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诺在年底前还清。后张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严某遂诉至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认为对本案借款事实应分两部分认定,其中,严某通过其微信向被告转款共计21000元,被告在之后出具的借条中对该部分予以确认,双方就该21000元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依约支付利息。
此外,严某还以本人所有的信用卡向被告POS机刷卡出借2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而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无所有权。原告将本人信用卡资金刷出29000元出借给被告,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而且也增加了银行不良信贷的风险,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原告通过信用卡向被告出借29000元的行为系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告应将29000元返还原告,但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此部分借款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