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保局医保投诉(天津医保中心举报电话)

两部门联合出台新规,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最高可奖励20万元。

11月25日,国家医保局向社会公开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办法》旨在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11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建立起对举报欺诈骗保进行奖励的制度。本次印发的《办法》是对《原奖励办法》的修订。数据显示,目前各级医保部门先后奖励举报人2570余人次,发放举报奖励近500万元,天津、浙江、广西等地单人次获最高奖励10万元,根据相关群众举报线索查实并追回医保违规金额1.58亿元。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打击欺诈骗保的力度持续加大,“明目张胆”的骗保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部分骗保行为由台前转入幕后,逐渐向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转变。医保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手段更加隐蔽、造假更加专业、形式更加多样,仅仅依靠医保部门单方面力量,很难发现这些“穿上隐身衣”“躲进青纱帐”的变异骗保行为。

《奖励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此外,为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医保部门对外公布了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等多种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进行举报,均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国家医保局一方面对各地投诉举报实施全流程管理,避免群众举报“石沉大海”,确保凡举必查;另一方面及时督导各地医保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举报奖励,确保应奖必奖。

《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奖励办法》强调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同时,强调要依法保护定点医药机构的合法权益。《奖励办法》规定医保部门发放举报奖励应当进行严格审核,针对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明确医保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此促进人民群众依法举报、合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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