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信托银登(单一信托门槛)

所谓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其区分标准在于标准化和转让的便利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提出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划分。笔者注意到,《认定规则》特意强调债权类资产,并没有明确涵盖权益型资产。

作为资产管理投资的标的,资产可以划分为标准化与非标准化的资产,但是资产还可以按照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进行划分,如此,就可以划分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权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权益类资产,另外,还有一些混合型或者中间型的资产形态。

狭义的债要还本付息,即进行兑付,而信托是不兑付的。如此,信托受益权能否构成债权类资产就值得探讨。总体感觉是,《认定规则》更强调标准与非标准的区分,并没有严格区分债权类和权益类资产。这样,信托受益权能否转标的问题才有探讨的可能。

信托受益权一直被认为是非标资产,其原因在于受益权内容非常复杂,例如有的信托文件会约定原状归还于受益人。即便是在以资金信托为主的信托公司实践中,不同信托项目的信托受益权也因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和运用领域而有所不同。当然这都不是主要的理由。信托受益权流通的主要障碍是缺乏一个统一、高效的转让市场,该市场应对受益权背后的信托产品和信托项目的相关信息作充分披露,该市场能产生交易者汇集功能、能建立受益权转让价格的形成机制。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的成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一步。笔者认为,可以把中国信登改造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平台。如果该平台按照《认定规则》的转标要求逐一对照,逐渐完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信托受益权转标并非没有可能:

第一,关于“等分化,可交易”。目前的信托公司实务中,主要是资金信托,其中较大比重是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在分拆转让的时候也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按集合项目调整,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上是基金化结构,每一元代表的是一个信托单位,因此,具有极强的标准化权利凭证的特点,这为信托受益权解决流动性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第二,关于“信息披露充分”。银保监部门对信托产品制定了严格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关于“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原本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已经建立了独立托管制度,2019年7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公布,标志着信托受益权登记也逐渐符合了集中登记的要求。

第四,关于“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中国信登成立之后,解决了原来无法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受益权转让缺乏像证券交易所等统一的交易市场,信托项目信息、转让需求和受让需求等无法有效传递,信托受益权无法高效流通;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规范、缺乏公信力;信托公司自己的转让平台作用亦有限;现有的金融交易所也具有地域性且并非专门针对信托受益权转让而设置,其参与主体受限,所以不能实现受益权的高效转让等。中国信登逐渐形成交易者聚集功能和受益权价格发现功能。

第五,关于“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中国信登现由银保监会实施监督管理,是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功能中就包括信托产品转让。如果中国信登能逐渐完善信托产品(受益权)转让机制,实质上完成信托产品交易所的职能,那么部分信托产品转标是有可能的。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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