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多家银行因违反反洗钱业务相关规定收到人民银行大额罚单,其中,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东莞农商行、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被处以百万元以上罚款,违法行为涉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
7月5日,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因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予以警告并被罚款59万元。时任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刘某成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6月29日,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等违法行为,被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罚款56.2万元。与此同时,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不明身份客户进行交易、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等5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135.98万元。
6月28日,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的罚单,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东莞农商行因违反反洗钱业务规定分别被罚224万元、90万元与170万元。具体来看,三家银行均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两项违法行为;东莞农商行还出现了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问题。三家银行对违反反洗钱业务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均受到万元罚款处罚。
此外,6月下旬,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也因四项违法行为,被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处以131万元罚款,其中涉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逾期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等问题。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蓝山农商行、湖南浏阳农商行分别被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罚款91.8万元、53.4万元、96.9万元。上述三家银行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均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和交易的受益所有人。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并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实习记者 许予朋
编辑 冀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