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
防范非法集资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
非法集资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经济法则,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一:
2008年5月,被告人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叶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向中老年人发放传单邀请至公司免费品茶,并对茶叶功能及收藏价值等做夸大宣传。期间,潘某称公司可为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茶叶,并称将购买茶叶款项用做投资款创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之后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潘某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聘用多名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式继续进行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该公司非法集资额达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茶叶外,其余款项均被潘某及其分部负责人肆意瓜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当事人钱款。
2011年4月,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周某等合伙人有期徒刑13-15年不等,并处罚金。
一、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4、利用亲情诱骗。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5、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四、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