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CN99117225.6)一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8-074、2019-077)。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1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了我公司律所转交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300元,司法审计费人民币10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356,612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邓国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4,67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30%)的股东、董事邓国顺先生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668,2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3255%)。
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邓国顺先生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原因
2、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4、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8,668,275股公司股份(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3255%。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确定。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减持,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1、邓国顺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2)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三十六个月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新余田木、王全祥先生就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出具了《承诺函》:若因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违法、违规,导致税务机关按照15%的所得税率追缴其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愿全额承担需补缴的税款及费用。
(4)专利出资瑕疵承诺:2000年8月,公司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曾以共同拥有的专利作为出资,该专利未经评估、专利出资额占当时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的35%且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2004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已将其出资额中以专利权出资的部分全部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出资比例不变。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就上述专利出资瑕疵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公司、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之债务豁免的承诺:2002年7月,公司与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用为178万元。根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出具的债务豁免承诺函,公司无需向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支付人民币178万元。
2、邓国顺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截至本公告日,邓国顺先生切实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邓国顺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邓国顺先生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