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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二月

重要提示

1、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9年11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346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3日。投资者通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渠道以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适当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6、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8、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手续。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5、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各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009084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不存在的,则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八、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第六部分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九、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募集期,但募集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35.50)/1.00=9,975.8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975.86份。

十一、认购申请的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在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渠道和各代销机构代销网点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二、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五、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八、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一)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非三证合一,则需额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等;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印鉴卡》一式2份;

5)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6)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8)银保监会/证监会理财产品成立报批文件复印件、信托合同(首/末页)复印件等(针对产品开户);

9)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适用)、《风险提示函》;

10)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1)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12)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3)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2份;

6)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7)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签署《风险提示函》;

9)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0)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3、说明事项

1)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预留印鉴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印鉴必须与指定文件中的指定印鉴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类型测评。

(二)认购

1、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4)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风险匹配时适用)、《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风险不匹配时适用)。

2、缴款

1)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认购。

2)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1、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0294

交换号:022029

2、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378

交换号:096657

3、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80005683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50828

投资者若因未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表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其他:

(1)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本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印鉴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传真索取,但必须在办理申请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为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本公司直销中心索取。

(2)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须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都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本公司直销中心与代销机构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4)本基金管理人拟在近期内对本次基金发售进行相关的推介活动,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与直销中心取得联系。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式资金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牛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陈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严嘉惠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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