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即将来临,银行账户将被纳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的大额和可疑转账数据,将重点关注个人、企业银行账户间的大额和可疑转账。
作者 | 王帅锋
最近发生这样一个案例:王先生将自己名下的5000万人民币现金资产在甲银行理财,理财产品到期后就将一部分理财款转到女儿账户,然后再以女儿的名义理财。转账金额一般在200万以上,一般间隔一个月就会转换一次。后来引起了税务局的关注并对王先生进行了约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个人银行账户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呢?下面请大家自我诊断一下您的个人银行账户是否存在风险。
自诊要点一:您的转账金额是否属于大额转账?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间人民币200万以上、个人间人民币50万以上、个人跨境人民币20万以上的转账相关信息和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金存取信息就会由商业银行通过系统自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报告,金税四期系统将会共享这些信息。因此,若账户间转账达到以上金额,就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
自诊要点二:您的账户转入、转出是否频繁?
如果高净值人士在银行有大额存款但不频繁转账,一般是不会受到税务关注。税务为什么特别关注“转账”呢?因为转账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有交易,而有交易行为就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某银行高净值人士利用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款项,个人账户流水达到9000万以上,并且频繁地资金转入转出,税务稽查机关对该账户进行了核查。
自诊要点三:您的账户是否有分散和集中转入、转出的情形?
如果高净值人士的账户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情形,就符合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中的一个可疑交易特征,如果开户行判定资金收入与支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人工排除可疑交易记录。如果开户行认为交易可疑,那就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这样交易特征的账户,也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
自诊要点四:您的账户开户人是否同时是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管?
工商注册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账户也是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账户。在某信息咨询公司偷税案中,税务稽查机关就是通过核查公司相关人员的微信、私人账户的监控,认定该公司隐匿收入281万元,最终稽查补税85万,罚款42万元。由于金税四期将与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共享信息,因此,系统可以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以及相应银行账户的关联监控,税务机关将能够准确掌握与企业相关人员的私人账户情况。
自诊要点五:您的账户是否频繁开销户,并在销户之前有大额转账记录?
有的高净值人士认为及时销户就不会有风险,实际上频繁开销户也会受到重点监控。张女士(化名)个人名下的多张睡眠储蓄卡被突然激活,随后有成百上千万的资金进出,大额资金交易完成后就销卡销户。注销账户并不能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相反,异常交易和销户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自诊要点六:您的账户所关联的业务范围,是否与资金流向没有关联度?
有的高净值人士经营餐饮行业,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却显示经常收到从事汽车贸易的大额转账,或是矿业公司的资金。尽管来往的账目和税务申报都没有问题,由于这些交易与从事餐饮行业不符,银行有理由怀疑该饭店从事洗钱而进行调查和监管,税务机关共享数据后,可能会怀疑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结语
随着金税四期的到来,未来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将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中,经过一定的执法程序后税务机关可以及时调出相关资料。同时,还会设计一定的数据模型,当银行账户交易异常,也会引起系统预警和风险提示。因此,高净值个人需要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自诊。经过自诊,如果您有以上情况,请及时咨询高朋律师事务所,为您梳理风险,解决问题。
后续我们将继续为您提供企业向个人转账风险、个人向企业转账风险、以子女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理财风险等方面的解读,敬请期待!
附:金税四期背景和相关法律依据
金税四期背景和相关法律依据(向下滑动查看)
一、金税四期背景
根据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示,2021年是落实《意见》的第一年,也是金税四期工程建设的开启之年。
发票电子化,作为金税四期的一项重大内容,在2022年底全国大部分省市皆可使用全电发票。例如,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金税四期全电发票试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2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上的发言《弘扬丝路精神共促能力建设》,提到“中国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因此,金税四期上线指日可待。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供稿作者
王帅锋,高朋律师事务所特别约稿,税务筹划师,国际反洗钱师,南开大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财富管理、税务规划、公司合规等。长期从事境内外财富管理与涉税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曾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提供法税服务。擅长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家族财富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身份识别与规划、海内外投资税务支持、CRS合规规划、金税四期下家企税务风险诊断、合同法税同审、税务日常咨询、家企税务自查协助、税务稽查应对与争议解决、法税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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