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红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法规,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净资产折股时的资本公积(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都视同分配股息、红利,因此比照适用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相关法规可知,无论股改时是否涉及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股东(居民企业)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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