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社保核定基数的依据(石家庄社保工资基数)

近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获悉,石家庄市开展2019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据悉,为保证核定基数工作顺利进行,避免拥挤,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科以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编号为依据,安排参保单位在不同工作日前来办理。符合时间安排的单位,请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核定基数,已经错过时间安排的单位,可以在核定基数的工作日内前来办理。

按照要求,2019年7月5日,尚未到经办机构申报7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请按照要求核定2019年缴费基数;已经打印申报表尚未申报的,请在系统中取消申报,并按要求核定基数;已经到经办机构申报7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请在8月1—16日正常工作日按照流程核定基数;安排在8月份核定基数的单位,7月份正常申报失业保险费。

7月和8月的18日—25日正常接收失业人员,请移交失业人员的单位按正常流程办理。

从9月份申报期开始,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基数的单位,将不能正常办理申报业务。

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人员和工资数据,对少报、漏报、瞒报的,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科将对该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一经查实,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核定基数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60号)文件要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含补缴,下同)所属期为2019年1—4月的失业保险费款,缴费基数按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自2019年5月1日起,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对已缴纳费款进行差额补退收,多缴纳费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冲减以后期别缴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信息,2018年石家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75884元,月均工资6323.67元,缴费基数的60%为3794.20元,缴费基数的300%为18971.01元。

根据冀人社字[2019]189号通知,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6724元,月均工资4727元,缴费基数的60%为2836.20元,缴费基数的300%为14181元。

所需材料、核定基数流程、相关表格、网报端上报工资操作流程可以从石家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网站(网址:http://sjzjy.cn:90)下载。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裴红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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