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了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34号),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木棉)存在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合理审慎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向协会填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及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不准确四种违规事实。
刘明登记为金色木棉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金色木棉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协会决定对刘明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二是未合理审慎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义务。经查,金色木棉相关自然人投资者资产证明额度未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相关机构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由投资者自身开具,金色木棉未对此予以必要的审核。公司未能合理审慎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募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经查,金色木棉未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其管理的相关私募基金进行基金季度及年度信息披露,同时已披露季报内容未涉及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向协会填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及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不准确。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的规定。
刘明作为公司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金色木棉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拟对刘明采取“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的纪律处分措施。
对此,刘明提出申辩意见。
一是刘明称其已于2020年7月31日从金色木棉离职,同时向协会提交了离职证明。
二是刘明称其从未实际担任过公司风控/合规/法务相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信息为金色木棉未征得其同意情况下填报。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显示刘明担任金色木棉合规风控负责人的信息,“应为2017年金色木棉公司个别员工掌握本人资料私自录入本人信息的结果”,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刘明称其从业资格无在金色木棉注册的记录,由此可证明系统填报信息为金色木棉公司行为。刘明称其多次要求公司将其在协会系统显示的信息撤销,被公司以无法找到承接人为由拒绝。刘明提交了金色木棉于2021年12月23日出具的证明,载有“刘明并未担任风控/合规/法务的相关工作”,“登记为合规风控负责人并非真实工作岗位”等内容。
三是刘明称其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内无金色木棉工作经历,因而无法在系统内申请从该公司强制离职。
四是刘明称其曾多次拨打协会咨询电话,明确其从业资格“挂靠”情况,协会工作人员明确回复其没有从业资格注册记录,不影响在其他公司录入从业人员系统。刘明称其现已入职其他公司。
综上,刘明向协会申请不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经审理,协会认为:第一,根据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刘明的劳动合同显示其在金色木棉的工作岗位为合规风控总监,工作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上署有其亲笔签名,签名笔迹与其此次提交申辩申请的签名一致,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7月3日。
第二,协会检查工作组曾于2017年9月21日至22日期间对金色木棉进行现场检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确认的事实包括刘明担任金色木棉风控合规总监等内容,相关事实确认书署有刘明亲笔签名,签名笔迹与其此次提交申辩申请的签名一致。
第三,金色木棉于2021年1月8日向协会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有“原合规风控负责人刘明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目前我公司已收到刘明先生的申请并办理手续”等内容,与本次刘明提交的由金色木棉出具的证明前后内容矛盾。
第四,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其在金色木棉无从业资格注册记录等理由,经核实,协会曾于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开展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时发布通知,明确要求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登记。鉴于金色木棉未按要求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为刘明进行操作,因此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内无刘明在金色木棉的相关记录。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系金色木棉未按协会要求填报造成的,不能证明其未在金色木棉担任过合规风控负责人,亦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第五,事先告知书中所确认的第二至四项违规事实均发生在刘明与金色木棉签署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限内,刘明应当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事实及证据证明刘明担任金色木棉合规风控负责人职务。刘明应当对金色木棉的多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协会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规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协会决定维持在事先告知中拟对刘明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决定对刘明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相关法规: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募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募集办法》第二十八条: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2〕34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刘明,男,1983年2月出生,登记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木棉)合规风控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21年12月13日向刘明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515号)。刘明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金色木棉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经查,金色木棉所管理的“金色木棉-南京奥体新城科技园私募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科技园基金”)通过其关联方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大道)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色木棉与彼岸大道均为受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彼岸大道与投资者签订的《回购协议》,如“科技园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本金及收益,投资人有权要求彼岸大道按照实际投资金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持有份额以及持有份额的天数等因素计算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同时,金色木棉在向协会提交的书面说明中也承认向部分投资者提供回购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回购协议》、公司情况说明、投资人资产证明文件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刘明作为公司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金色木棉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辩和审理意见
刘明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综上,刘明向协会申请不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经审理,协会认为:
第一,根据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刘明的劳动合同显示其在金色木棉的工作岗位为合规风控总监,工作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上署有其亲笔签名,签名笔迹与其此次提交申辩申请的签名一致,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7月3日。
第五,事先告知书中所确认的第二至四项违规事实均发生在刘明与金色木棉签署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限内,刘明应当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协会决定对刘明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6月9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