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与固定资产贷款的主要区别)

实用指南|建设工程价款和利息如何结算?

编者按:

建设工程价款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和基本条款,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所特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签订合同时,很难以一个具体的数额去确定,而是以一种“公式”式的计算方法去计价。

同时,由于工程量、工期延长等变化,加上黑白合同、违约等特殊情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一直以来都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极为常见的一类。

那么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利息?我们将在本文中尝试解答。

01.存在多份合同时,如何确定结算依据?

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志涛律师提示

如上述《建筑法》的规定,合同有效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结算,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这里需要注意,除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外,承包人提供的鉴定意见等能够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以请求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在施工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实际上已经落实了工程项目成果,发包人也达成了工程建设目的,而在这一过程中,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无法适用合同无效则返还的原则。

那么如果多份合同均无效的话怎么办呢?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实际履行的合同如何确定呢?一般而言,关于实际履行的合同,应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资料、来往函件、工程款申报及支付材料、进度款支付等判断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最后签订的合同则相对容易判断,即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最后时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2.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

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

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王志涛律师提示

工程价款结算一般而言,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固定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如约定了固定价款,即明确约定了工程量的增减不影响项目造价的条款,则按照固定价款结算。且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竣工验收结算报告文件结算依据:

如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3.合同有按照第三方审计进行结算的明确约定:

一方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经双方认可,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结果已经双方签字认可时,应按照第三方审计进行结算。

4.合同约定以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

有关部门出具了有效的审计结论等证据的,应以审计确定工程造价。但是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所述,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不予支持。

5.合同约定以一定计价方式作为认定工程价款依据:

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价款,如果不能协商确定,可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认定工程价款。

03.逾期拖欠工程款利息如何确定?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王志涛律师提示

一旦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使合同无效,也不排除收取。

1.利息计算的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已经交付的,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之日;没有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起诉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2.利息计算方式: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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