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诈骗中,受害人被诈骗后,向诈骗人员指定的银行卡付款,该款项被用于购买USDT,后续受害人是否可以该收款一级账户所有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被骗资金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2020年4月16日,钟某通过股票群老师介绍安装了OANDA注册(系诈骗团伙在网络虚拟平台,并非真实网络平台)并进行投资。钟某前后共向该平台充值共计24.68万元。2020年5月11日,该平台关闭交易。后钟某发现被骗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钟某于2020年4月24日投资的一笔36,500元钱转至何某的账户中。据钟某回忆,其在OANDA平台的客服提供一个链接后,钟某点击链接后充值了5,000元美金的人民币,随后36,500元进入到何某的银行账户。何某称注册的是IDAE平台,其在该平台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认可其收到钟某转账36,500元。
钟某以其与何某并无任何买卖关系,何某口供说这笔款项是在OTC虚拟货币买卖usdt收的款,但本人没有注册过任何关于虚拟货币任何网站,更无法接收到何某所说的usdt,何某没有理由收取本人在平台的付款,要求何某返还本人经济损失36,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钟某向平台充值,该资金进入何某账户,何某获得该笔资金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且钟某与何某并非在同一平台注册投资,何某收取钟某支付的36,500元后,亦未向钟某支付等值的虚拟货币或其他投资产品,故何某收取钟某的36,500元资金属不当得利款,应当予以返还给钟某。即使钟某、何某之间存在虚拟货币的买卖行为,那么根据2019年9月发布并实施的《防范代币发行风险》规定:即使如何某所述,在其收取钟某支付的36,500元资金后支付了相应价值的虚拟货币,那么该行为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何某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取得被上诉人钟某案涉款项并非基于双方的意思联络,钟某亦自认其系于非法网站充值后款项转入何某账户,何某主张其收款平台网站系匿名交易虚拟币,并提供了银行流水予以证明,现钟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网站之间存在的关联情况,也不能证明何某收款存在恶意,上述事实同时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中尚未有结论,故钟某主张何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驳回钟某原审诉讼请求。钟某的权利可以在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明确后另行解决。
上述案件是在刑事立案后,受害人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钟某在诈骗分子未查获情况下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结合到本案来看,何某收款有其理由,并提供了银行流水来证明,并非不当得利。
但通过该案例,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我们除了注意相应的民事风险外,还需对其刑事责任加以重视。该案例中何某交易虚拟币的平台是一个小平台,后续该平台已被关闭,其表示所有交易订单均无法查询,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交易过程,对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均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何某交易虚拟币并未做到实名收款,购买虚拟币的账号注册人和付款人并非一致,在该刑事案件中并未对何某进行逮捕,但并不是说其不存在刑事风险,上述交易风险对于该案的刑事责任的认定非常重要,仍需大家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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