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这起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纠纷的上诉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李某经过程某了解到某网络交易平台理财项目,遂向程某分两次转款共计9万元,由程某将9万元转换为虚拟货币在平台运作,并按照程某的操作指示下载某网APP,以其个人银行账号、微信号等信息登录注册个人账户。后李某登录却无法查看本金状态和提现,遂产生疑虑,向程某主张退回投资款,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本案中,程某违反国家货币金融管理规范,对外推介虚拟货币投资项目,不具有投资理财专业能力,夸大承诺理财收益,损害了李某的信赖利益。李某作为投资者对投资产品信息及受托人资质、能力缺乏审慎考虑,对案涉投资平台缺乏详细了解,对投资风险缺乏理性考量,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建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当事人各担50%的责任。
西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委托程某投资境外虚拟货币,不属于国家许可的合法理财产品,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投资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在未充分了解投资平台性质、盲目听信程某的承诺、放任程某掌控其资金账户信息、未能及时控制风险,对其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作出上述判决。(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实习生 马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