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货币投资作为一种新型投资方式,也进入到越来越多普通投资者的视野中。然而,有些虚拟货币通过“互助盘”“挖矿机”“拆分盘”等模式,在线上运作许以高额回报,实则“陷阱重重”。这些虚拟货币投资还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庞氏骗局等相伴相生,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近日,萧山法院临浦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虚拟货币投资而引发的纠纷。
一对好兄弟,因“瑞云币”闹不和
原告王某称原本与被告张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亲如兄弟。在一次聚会中,张某跟王某提起自己正在投资虚拟货币“瑞云币”,这款虚拟货币有着高额的收益,推荐他一同投资。
王某说自己对虚拟货币并不了解,张某提出可以代他进行“瑞云币”投资操作。基于对好兄弟的信任,王某与张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简单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某向张某支付10万元用于“瑞云币”投资,由张某负责操作王某“瑞云币”账户。
好兄弟有钱一起赚,谈妥后王某便给了张某10万元现金。很快,张某告诉他“瑞云币”已购买成功了。不仅如此,张某还向王某购买了一部分虚拟币,并支付了“瑞云币”时价。当然,交易货币的过程全部由张某操作,王某并没有参与。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王某从他人处了解到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极高,心生不安的王某向张某索要自己“瑞云币”投资网址的账户及密码,并让张某适时帮忙卖出全部持有的“瑞云币”,结束投资。
然而,张某却一直推脱,不仅不告知王某“瑞云币”投资账户及密码,而且也不再及时向王某汇报投资情况。
承诺高额回报,实则“陷阱重重”
庭审中,被告方张某矢口否认自己用王某的钱投资了“瑞云币”,而是将这10万元用于了“世贸币”的投资。张某表示自己也在“世贸币”网站中投了不少钱,也获取过一定的收益。
不久前,“世贸币”投资网站说要系统升级,但自那之后,该网站就一直无法打开,“世贸币”投资平台就全面崩盘了。之后,张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安报了案,而本案争议的10万元投资款,也一并加入到了自己的报案金额中去。
对于王某的起诉请求,张某提出,投资有亏损也很正常,自己帮忙朋友投资的行为是好意施惠,对王某的损失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后,区法院查明,案涉“世贸币”投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吴某及刘某因涉嫌经济犯罪早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也正在进一步侦查的过程中。而被告张某虽然以被害人的身份报了案,但由于他和拉拢投资“世贸币”的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也无法完全脱离犯罪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承办法官说,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保护
“虽然虚拟货币的投资属于个人自由,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虚拟货币投资一旦发生问题,投资者将面临复杂的维权程序,取证也极为困难,极有可能让血汗钱“打水漂”。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应当多去请教专业理财人士,全面了解,谨慎选择,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会像王某一样,通过亲戚朋友的推荐和介绍购买理财产品,甚至有时候会直接让亲戚朋友代为购买、代为理财。然而有时候,“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在让他人帮忙理财的时候,最好能够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明确约定理财的内容、金额、方式、款项取回条件等,并通过银行、网络支付平台等进行转账汇款,留存证据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千万不要等到诉至法院想要追回投资款的时候,由于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让自己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林言伊)
小编邀你收藏萧山日报
微信又改版啦!
只要以下几步,将我们设置成星标!
这样,就能每天及时收到新闻推送啦!
▼
你可能想看
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额回报等同高风险
同意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