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宝、刘某庆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平坝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被告人刘某宝等人长期横行乡里,横行霸道,不断通过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方式逞强作恶,为其家族造势。并以亲缘关系为纽带,以经济利益为依托,与其子刘某庆笼络多人,壮大组织力量,形成固定组织,为了不断扩大组织影响力,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滋扰村民等约40起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百姓30余人,致多人受伤;为了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非法采矿、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聚钱敛财一千万余元;为了巩固社会地位,采用拉票贿选等手段帮助组织者当选村主任,并通过私自任命村委干部、排挤打压村支书等手段对村委进行控制,把持基层政权。该组织在贵安新区某镇某村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扰乱了当地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社会危害极大。
平坝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刘某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刘某庆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宝、刘某庆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安顺中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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