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天公司与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委托某马公司进行P盘服务,目的在于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活动,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徐鸿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年5月,原告某天公司与被告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某马公司为某天公司提供P盘服务。

服务过程中,某天公司以某马公司未按时足额完成P盘服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和保证金合计29.5万元。

某马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P盘服务,以某天公司拒付剩余服务费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天公司与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委托某马公司进行P盘服务,目的在于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活动,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我国相关部门已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案涉及的“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因此,双方签订的“挖矿”合同因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判决引用民法典“绿色”原则

“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公共利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陈宇帆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前述一系列监管政策可以看出,我国虽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但“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故由其展开的合同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某天公司与某马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委托某马公司进行P盘服务,目的在于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该活动涉及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

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某天公司主张的本诉诉讼请求,以及某马公司主张的反诉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陈宇帆表示,每一个市场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探索遵循减污降碳生产经营方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知识拓展】

1、什么是“P盘”?

“P盘”是Proof of Capacity的简称,中文直译就是容量证明的意思,利用CPU或者显卡通过独特的算法将硬盘写满哈希数据,这个过程就叫P盘。

2、什么是“挖矿”?

“挖矿”就是在P盘完成后将硬盘上的哈希数据扫盘提交到主网验证,从而达到挖取虚拟货币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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