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讲义
第 一 章 证券市场概述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与有价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功能。掌握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品种结构和交易场所结构;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含义;了解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含义和构成。
掌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及证券监管机构。掌握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种类、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含义和种类、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的构成。了解个人投资者的含义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了解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构成的发展与演变。
熟悉证券市场产生的背景、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掌握新中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阶段和对外开放的进程。熟悉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变化;熟悉为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了解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和中国解放前的证券市场;了解我国证券业在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内容。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定义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1.证券本身没有价值;
2.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凭该证券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
3.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交易价格。
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所谓虚拟资本,是指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资本。虚拟资本是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的一种资本存在形式,本身不能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通常,虚拟资本的价格总额并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账面价格,甚至与真实资本的重置价格也不一定相等,其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拥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有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
有价证券按不同标准分类:
1.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企业)证券。
政府证券通常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通常以地方税或其他收入偿还,我国目前尚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政府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目前也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
公司(企业)证券是公司(企业)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企业)证券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公司(企业)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金融债券尤为常见。
2.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价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构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凭证式国债和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属于非上市证券。
3.按募集方式分类,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均属私募证券;上市公司如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也属私募证券。
4.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
(三)有价证券的特征
1.收益性。证券代表的是对一定数额的某种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投资者持有证券也就同时拥有取得这部分资产增值收益的权利,因而证券本身具有收益性。
2.流动性。证券的流动性是指证券持有人在不造成资金损失的前提下,以证券换取现金的特性。
3.风险性。指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即收益的不确定性。从整体上说,证券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通常情况下,风险越大的证券,投资者要求的预期收益越高;风险越小的证券,预期收益越低。
4.期限性。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债券的期限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融资双方权益的保护。股票一般没有期限性,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特征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2.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
3.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二)证券市场的结构
1.层次结构。这是一种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按这种顺序关系划分,证券市场的构成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关系:
证券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有了发行市场的证券供应,才有流通市场的证券交易,证券发行的种类、数量和发行方式决定着流通市场的规模和运行。流通市场是证券得以持续扩大发行的必要条件,为证券的转让提供市场条件,使发行市场充满活力。此外,流通市场的交易价格制约和影响着证券的发行价格,是证券发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2.多层次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层次性还体现为区域分布、覆盖公司类型、上市交易制度以及监管要求的多样性。根据所服务和覆盖的上市公司类型,可分为全球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等类型;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监管要求等差异,可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或高新企业板);根据交易方式,可以分为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市场等。
3.品种结构。这是依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的构成主要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等。
股票市场的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因有固定的票面利率和期限,因此,相对于股票价格而言,市场价格比较稳定。
基金市场是基金份额发行和流通的市场。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放式基金则通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实现流通转让。
4.交易场所结构。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证券市场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通常人们也把有形市场称作“场内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
人们也把无形市场称作为“场外市场”,是指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市场。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不在有形的场内市场进行,而是通过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电传、电报、电话、网络等洽谈成交。
(三)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1.筹资—投资功能。证券市场的筹资—投资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一方面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机会,另一方面为资金供给者提供了投资对象。筹资和投资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市场的严重缺陷。
2.定价功能。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3.资本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
(一)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欧美等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从而突出了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地位。但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类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
由于中央政府拥有税收、货币发行等特权。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2.金融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一般仅限于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仅限投资于国债。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后,也可通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3)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QFII制度;我国QFII可投资范围:证交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还可参与新股和可转债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5)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责任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
3.企业和事业法人。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2)社保基金。在一般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同时,确定从2001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l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基金组成。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3)企业年金:投资的范围和投资的比例。(参见教材P13)
(4)社会公益基金:可进行证券投资。
(二)个人投资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公司:新《证券法》按照业务类型对证券公司进行管理。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专门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三)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
四、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五、证券监管机构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一、证券市场的产生原因
(一)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股份制的发展;
(三)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信用制度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发展的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
1602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
1773年成立了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
1790年成立了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
(二)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初
(三)停滞阶段:1929——1933
(四)恢复阶段:二战后——20世纪60年代
(五)加速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
反映证券市场容量的重要指标——证券化率(证券市值/GDP)。
三、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证券市场一体化
(二)投资者法人化
(三)金融创新深化
(四)金融机构混业化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经济危机时代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相互渗透业务的障碍,标志着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终结。
(五)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
2000年3月18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布鲁塞尔交易所、巴黎交易所签署协议,合并为泛欧交易所;2006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与泛欧交易所(Euronenxt)达成总价约100亿美元合并协议,组建全球第一家横跨大西洋的纽交所—泛欧证交所公司。
1993年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到2002年12月6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六)证券市场网络化
(七)金融风险复杂化
(八)金融监管合作化
次贷危机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去杠杆化、金融监管改革、国际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加强。
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
(一)旧中国的证券市场: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宣布成立,标志着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产生。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现在)。
五、《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未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1.31)
六、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1995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等5家中外机构共同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我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
2003年5月27日,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尚未完全开放,但是近年来,有关开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标志着资本项下外汇管制开始松动,个人投资者将有望在未来从事海外直接投资。
第二章 股 票
大纲要求:
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方法;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
熟悉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不同含义与联系;掌握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系与区别;掌握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
掌握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原则和剩余资产分配顺序;熟悉股东重大决策参与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概念。
熟悉优先股的定义、特征;了解发行或投资优先股的意义;了解优先股票的分类及各种优先股票的含义。
掌握我国按投资主体性质划分的各种股份的概念;掌握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的含义;掌握我国股票按流通受限与否的分类及含义;熟悉A股、B股、H股、N股、S股、L股、红筹股等概念。
熟悉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
第一节 股票的特征与类型
一、股票概述
(一)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应载明的事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票的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持有有价证券,一方面表示拥有一定价值量的财产,另一方面也表明有价证券持有人可以行使该证券所代表的权利。股票具有有价证券的特征:第一,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股票是一种代表财产权的有价证券;第二,股票与它代表的财产权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2.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股票就无法律效力。
3.股票是证权证券。证券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4.股票是资本证券。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股票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 ,在股票市场进行着独立的价值运动,是一种虚拟资本。
5.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股票不属于物权证券,也不属于债权证券,而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是最基本的特征。股票的收益来源可分成两类:一是来自于股份公司。二是来自于股票流通。
2.风险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离程度。风险不等于损失。
3.流动性。判断流动性强弱的三个方面:市场深度、报价紧密度、价格弹性(恢复能力)。
4.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
5.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二、股票的类型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1.普通股票。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的股票的权利完全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化。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票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比较高。
2.优先股票。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2.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
(4)安全性较差。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是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2.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
(2)便于股票分割。
三、与股票相关的概念
(一)股利政策
1.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股东为此应支付利息税。稳定的现金股利政策对公司现金流管理有较高的要求,通常将那些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较高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2.股票股利。股票股利也称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把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盈余公积转化为股东所有的投入资本,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资本化,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均变化。获取股票股利暂免纳税。
3.4个重要日期
(1)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2)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3)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从理论上说,除息日股票价值应下降与每股现金股利相同的数额,除权日股票价格应按送股比例同步下降。
(4)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
(二)股票分割与合并
股票分割又称拆股、拆细,是针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股票合并又称并股,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为1股。
从理论上说,不论是分割还是合并,并不影响股东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权的比重,因此,也应该不会影响调整后股价。也就是说,如果把1股分拆为2股,则分拆后股价应为分拆前的一半;同样,若把2股并为1股,并股后股价应为此前的两倍。
但事实上,股票分割与合并通常会刺激股份上升,其中原因颇为复杂,但至少存在以下理由:股票分割通常适用于高价股,拆细之后每手股票总金额下降,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并股则常见于低价股。
(三)增发、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
1.增发。指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资本额而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增发,也可以向少数特定机构或个人增发。增发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
增资之后,若会计期内在增量资本未能产生相应效益,将导致每股收益下降,则称为稀释效应,会促成股价下跌;从另一角度看若增发价值高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则增发后可能会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增厚,有利于股价上涨;再有,增发总体上增加了发行在外的股票总量,短期内增加了股票供给,若无相应需求增长,股价可能下跌。
2.配股。配股是面向原有股东,按持股数量的一定比例增发新股,原股东可以放弃配股权。现实中由于配股价通常低于市场价格配股上市之后可能导致股份下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对那些业绩优良、财务结构健全、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而言,增发和配股意味着将增加公司经营实力,会给股东带来更多回报,股价不仅不会下跌可能还会上涨。
3.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是将原本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发生任何变化,唯一的变动是发行在外的总股数增加了。
4.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从公开市场上买回发行在外的股票,称为股份回购。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节 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一、股票的价值
(一)股票的票面价值
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该种股票被称为有面额股票。
如果以面值作为发行价,称为平价发行,此时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于股本的总和,也等于面值总和。发行价值高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募集的资金中等于面值总和的部分计入资本账户,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二)股票的账面价值
股票的账面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在没有优先股的条件下,每股账面价值等于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股数。
但是通常情况下,并不等于股票价格。
(三)股票的清算价值<账面价值
股票的清算价值是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
(四)股票的内在价值
股票的内在价值即理论价值,也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
二、股票的价格
(一)股票的理论价格
股票的理论价格=预期股息的贴现价值之和,例如零增长模型。
(二)股票的市场价格
股票的市场价值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
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总是围绕其内在价值波动。
(三)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
供求关系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根本因素:预期。
三、影响股票价格的基本因素
自下而上的分析: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分析、宏观分析。
(一)公司经营状况
股份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是股票价格的基石。
1.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质量。
其重点在于监督和制衡。
2.公司竞争力。
最常用的公司竞争力分析框架是所谓的SWOT分析,它提出了4个考察维度,即公司经营中存在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
3.财务状况。
(1)盈利性
衡量盈利性最常用的指标是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稳定持久的主营业务利润比其他一次性或偶然性的收入更值得投资者重视。
(2)安全性
指公司偿债能力和破产风险的高低。主要比率:杠杆比率、债务担保比率、长期债务比率、短期财务比率等。
(3)流动性
指公司资金链状况。
衡量财务流动性状况需要从资产负债整体考量,最常用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销售周转率等。
杜邦公式:
如果把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视为盈利性指标,周转率视为流动性指标,杠杆比率视为安全性指标的话,那么,以上“三性”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的。
4.公司改组、合并。
(二)行业与部门因素
1.行业分类。
目前我国常见的分类标准包括中国证监会2001年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业分布标准》经及由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联合发布的《全球行来分类标准》等等。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例,其把上市公司按三级分类,分为12个门类及若干大类和中类。
2.行业分析因素。
(1)行业或产业竞争结构
(2)行业可持续性
(3)抗外部冲击能力
(4)监管及税收待遇——政府关系
(5)劳资关系
(6)财务与融资
(7)行业估值水平
3.行业生命周期
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稳定期4个阶段。
(三)宏观经济、政策因素
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宏观经济影响股票价值的特点是波及范围广、干扰程度深、作用机制复杂和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1.经济增长。当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运行势态良好时,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较良好,它们的股价会上升;反之股价会下降。
2.经济周期循环。社会经济运行经常表现为扩张与收缩的周期性交替,每个周期一般都要经过高涨、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股价的变动通常比实际经济的繁荣或衰退领先一步。所以股价水平已成为经济周期变动的灵敏信号或称先导性指标。
3.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一旦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资金面就会宽松,可待资金就会增加,股价趋于上涨。
(1)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可贷资金减少,市场资金趋紧,股份下降;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可贷资金增加,市场资金趋松,股份上升。
(2)中央银行通过采取再贴现政策手段,提高再贴现率,收紧银根、使商业银行得到的中央银行贷款减少,市场资金趋紧;再贴现率又是基准利率,它的提高必定使市场利率随之提高。
(3)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大量出售证券,收紧银根,在收回中央银行供应的基础货币的同时又增加证券的供应,使证券价格下降。
4.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包括:
其一,通过扩大财政赤字、发行国债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支出,刺激经济发展;
其二,通过调节税率影响企业利润和股息。
其三,干预资本市场各类交易适用的税率,如利息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
其四,国债发行量会改变证券市场的证券供应和资金需求,从而间接影响股价。
5.市场利率。
(1)绝大部分公司都负有债务,利率提高,利息负担加重,公司净利润和股息相应减少,股价下降;利率下降,利息负担减轻,公司净盈利和股息增加,股价上升。
(2)利率提高,其他投资工具收益相应增加,一部分资金会流向储蓄、债券等其他收益固定的金融工具,对股票需求减少,股价下降。若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的需求减少,资金流向股票市场,对股票的需求增加,股价上升。
(3)利率提高,一部分投资者要负担较高的利息才能借到所需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6.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复杂,它既有刺激股票市场的作用,又有抑制股票市场价格的作用。
7.汇率变化。
传统理论认为,汇率下降,即本币升值,不利于出口而有利于进口;汇率上升,即本币贬值,不利于进口而有种于出口。汇率变化对股价的影响要看对整个经济的影响而定。
8.国际收支状况。
一般地说,若一国国际收支连续出现逆差,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会采取提高国内利率和提高汇率的措施,以鼓励出口、减少进口,股价就会下跌;反之,股价会上涨。
四、影响股票价格的其他因素
(一)政治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
包括:战争;政权更迭等政治事件;政府重大经济政策的出台;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自然灾害。
(二)心理因素
(三)稳定市场的政策和制度安排
(四)人为操纵因素(会引起股票价格短期的剧烈波动)
第三节 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票
(一)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议提议召开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对于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分为5类: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这个权利表现在:(1)普通股股东有权要求从股份公司的税后净利中分配股息和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2)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其他权利
主要权利: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
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赋予股东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行使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如果法律允许,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优先股票
(一)优先股票的定义
首先,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股息的分派负担。另外,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其次,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善和盈利水平。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
(三)优先股票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
所谓累积优先股票,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
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
2.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在公司盈利较多的年份里,除了获得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
参与优先股票,是指优先股票股东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
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优先权不是体现在股息多少上,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3.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否转换成其他品种。
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转换股票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者由某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票。
不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不允许其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票与转换优先股票不同,它没有给投资者提供改变股票种类的机会。
4.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在一定条件下,该优先股票能否由原发行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
股份公司一旦赎回自己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
5.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股息率是否允许变动。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股息率的变化一般又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而主要是随市场上其他证券价格或者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作调整。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的产生,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各种有价证券价格和银行存款利率经常波动以及通货膨胀的情况。
第四节 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1.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第三,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国家股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称为国有法人股。
3.社会公众股。
我国《证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4.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
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2)境外上市外资股
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凭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以下类别:
(1)有限售条件股份。①国家持股。②国有法人持股。③其他内资持股。④外资持股。
(2)无限售条件股份。①人币币普通股。②境内上市外资股。③境外上市外资股。④其他。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1)未上市流通股份。①发起人股份。②募集法人股份。③内部职工股。④优先股及其他。
(2)已上市流通股份。①境内上市人币币普通股。②境内上市外资股。③境外上市外资股。④其他。
二、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4月29日启动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第三章 债 券
大纲要求:
掌握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分类;熟悉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熟悉债券的基本性质与影响债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熟悉各类债券的概念与特点。
掌握政府债券的定义、性质和特征;掌握国债的分类;熟悉我国国债的发行概况、我国国债的品种、特点和区别;了解地方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方法以及现阶段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原因;熟悉国库券、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实物国债、货币国债、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的概念;熟悉我国特别国债的发行目的和发行情况;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债券品种。
掌握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分类;掌握我国公司债券的管理规定;熟悉我国企业债的管理规定;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品种和发行概况;熟悉各种公司债券的含义。
掌握国际债券的定义和特征,掌握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的概念、特点,了解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了解扬基债券、武士债券、熊猫债券等外国债券;了解龙债券和龙债券市场;了解亚洲债券市场。
第一节 债券的特征与类型
一、债券的定义和特征
(一)债券的定义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上规定资金借贷的权责关系主要有三点:第一,所借贷货币的数额;第二借款时间;第三,在借贷时间内应有的补偿或代价是多少(即债券的利息)。
债券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发行人是借入资金的经济主体;第二,投资者是出借资金的经济主体;第三,发行人需要在一定时期付息还本;第四,债券反映了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这一关系的法律凭证。
债券的基本性质
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首先,债券反映和代表一定的价值。其次,债券与其代表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二)债券的票面要素
1.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债券票面标明的货币价值,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在债券到期日偿还给债券持有人的金额。
债券的票面价值要标明的内容主要有:要标明币种,要确定票面的金额。票面金额大小不同,可以适应不同的投资对象,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发行成本。票面金额定得较小,有利于小额投资者,购买持有者分布面广,但债券本身的印刷及发行工作量大,费用可能较高;票面金额定得较大,有利于少数大额投资者认购,且印刷费用等也会相应减少,但使小额投资者无法参与。因此,债券票面金额的确定也要根据债券的发行对象、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及债券发行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
2.债券的到期期限。债券到期期限是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也是债券发行人承诺改选合同义务的全部时间。
决定偿还期限的主要因素:资金使用方向、市场利率变化、债券变现能力。
3.债券的票面利率
影响票面利率的因素:
第一,借贷资金市场利率水平。
第二,筹资者的资信。
第三,债券期限长短。
4.债券发行者名称
这一要素指明了该债券的债务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4个要素虽然是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它们并非一定在债券票面上印制出来。在许多情况下,债券发行者是以公布条例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宣布某债券的期限与利率。此外,债券票面上有时还包含一些其他要素,如,分期偿还、选择权、附有赎回选择权、附有出售选择权、附有可转换条款、附有交换条款、附有新股认购条款等等。
(三)债券的特征
1.偿还性。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例外,曾有国家发行过无期公债或永久性公债。这种公债无固定偿还期。持券者不能要求政府清偿,只能按期取息。
2.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
债券投资不能收回的两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或者偿还本金。
第二,流通市场风险,即债券在市场上转让时因价格下跌而承受损失。
4.收益性。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利息收入,即债权人在持有债券期间按约定的条件分期、分次取得利息或者到期一次取得利息;另一种是资本损益,即债权人到期收回的本金与买入债券或中途卖出债券与买入债券之间的价差收入。
二、债券的分类
(一)按发行主体分类
1.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
2.金融债券。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也有良好的信誉。它们发行债券的目的的主要有: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
3.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按计息与付息方式分类: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
1.零息债券。也称零息票债券,指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通常,这类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债券持有人实际上是以买卖(到期赎回)价差的方式取得债券利息。
2.附息债券。债券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按照计息方式的不同,这类债券还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有些付息债券可以根据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率,故称为缓息债券。
3.息票累积债券: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还本付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三)按债券形态分类
1.实物债券
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在标准格式的债券券面上,一般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有时债券利率、债券期限等要素也可以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而不在债券券面上注明。
提示:无记名国债属于实物债券。
特点: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2.凭证式债券。
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特点:可记名、挂失、不能上市流通。
3.记账式债券
记账式债券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债券,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
特点: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高。
三、债券与股票的比较(关注多选题)
(一)债券与股票的相同点
1.两者都属于有价证券。
2.两者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
3.两者的收益率相互影响。
(二)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二者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则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二者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
3.二者期限不同:偿还期,永久性。
4.二者收益不同:利息,红利股息。
5.二者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
因为:
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有盈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
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
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而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第二节 政府债券
一、政府债券概述
(一)政府债券的定义
政府债券是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政府债券的举债主体是国家。从广义的角度看,广义的政府债券属于公共部门的债务,与它相对应的是私人部门的债务。从狭义的角度看,政府是国家政权的代表,狭义的政府债券属于政府部门的债务,与它相对应的是非政府部门的债务。
(二)政府债券的性质:
第一,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
第二,从功能上看,政府债券最初仅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事业开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三)政府债券的特征
1.安全性高。
在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通常被称为“金边债券”。投资者购买政府债券,是一种较安全的投资选择。
2.流通性强。
由于政府债券的信用好、竞争力强,市场属性好,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十分发达,一般不仅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允许在场外市场买卖。
3.收益稳定。政府债券的付息由政府保证,其信用度最高,风险最小,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此外,因政府债券的本息大多数固定且有保障,所以交易价格一般不会出现大的波动,二级市场的交易双方均能得到相对稳定的收益。
4.免税待遇。
二、国家债券
(一)国债的分类
1.按偿还期限分类。国债的偿还期限是国债的存续时间,以此为标准,习惯上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一般指偿还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的国债,在国际上,短期国债的常见形式是国库券,它是由政府发行用于弥补临时收支差额的一种债券。
中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10年以下的国债,政府发行中期国债筹集的资金或用于弥补赤字,或用于投资,不再用于临时周转。
偿还期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称为长期国债。
2.按资金用途分类
根据举借债务对筹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国债可以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战争国债和特种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政府预算赤字的国债。弥补赤字的手段有多种,除了举借国债外,还有增加税收、向中央银行借款、动用历年结余等。
3.按流通与否分类。国债可以分为流通国债和非流通国债。
4.按发行本位分类。依照不同的发行本位,国债可以分为实物国债和货币国债。实物债券是指具有实物票券的债券,它与无实物票券的债券(如记账式债券)相对应;而实物国债是指以某种商品实物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
(二)我国的国债
20世纪50年代,我国发行过两种国债。一种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另一种是1954—1958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国债品种:
1.普通国债。
(1)记账式国债。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以及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又称为跨市场发行)三种情况。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交易所市场发行和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主要面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
记账式国债的特点是:①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②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③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④通过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可以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⑤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风险。
(2)凭证式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有固定面值及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债。
(3)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储蓄国债试点期间,财政部将先行推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和固定利率变动期限两个品种。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2006年推出的国债新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②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③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④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免缴利息税;⑤鼓励持有到期;⑥手续简化;⑦付息方式较为多样。
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都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不能上市流通,但都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以国家信用作保证,而且免缴利息税。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申请购买手续不同。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持现金直接购买;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须开立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购买。
第二,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债权采取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形式记录,由各承销银行和投资者进行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
第三,付息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方式比较多样。
第四,到期兑付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到期后,须由投资者前往承销机构网点办理兑付事宜,逾期不加计利息;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后,承办银行自动将投资者应收本金和利息转入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发行对象不同。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对象主要是个人,部分机构也可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对象仅限于个人,机构不允许购买或者持有。
第六,承办机构不同。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记账式国债都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但具有下列不同之处:
第一,发行对象不同。记账式国债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购买,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对象仅限个人。
第二,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利率是由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投标确定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利率是财政部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的。
第三,流通或变现方式不同。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可以从二级市场上购买,需要资金时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卖出;储蓄国债(电子式)只能在发行期认购,不可以上市流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兑取。
第四,到期前变现收益预知程度不同。记账式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到期前市场价格(净价)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发行面值。而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时就对提前兑取条件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投资者提前兑取所能获得的收益是可以预知的,而且本金不会低于购买面值(因提前兑付带来的手续费除外),不承担由于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价格风险。
我国目前普通国债的发行总体情况大致是:
一是规模越来越大。
二是期限趋于多样化。
三是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1991年之前主要采用行政摊派的发行方式;从1991年开始引入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从1996年开始引入招标发行方式。
四是市场创新日新月异。
2.其他类型国债
(1)特别国债。特别国债是为了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发行的国债。1998~2007年,财政部发行了两次特别国债。
(2)长期建设国债。
三、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三)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即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节 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的定义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从广义上讲,金融债券还包括中央银行债券,只不过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债券,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期限较短;二是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而发行。
(二)我国的金融债券
1.中央银行票据。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票据,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在3个月~3年。
2.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从1999年起,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政策性银行为发行主体开始发行浮动利率债券。浮息债券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基准利率。Shibor是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以16家报价银行的报价为基础,剔除一定比例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自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目前对外公布的Shibor共有8个品种,期限从隔夜到1年。
3.商业银行债券。
(1)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4.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5.保险公司次级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债务。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6.财务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属于债券体系中的一个品种,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公司债券的类型
1.信用公司债券。信用公司债券是一种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属于无担保证券范畴。一般来说,政府债券无须提供担保,因为政府掌握国家资源,可以征税,所以政府债券安全性最高。金融债券大多数也可免除担保,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信用机构,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信用。公司债券不同,一般公司的信用状况要比政府和金融机构差,所以,大多数公司发行债券被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但少数大公司经营良好,信誉卓著,也发行信用公司债券。信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实际上是将公司信誉作为担保。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要求信用公司债券附有某些限制性条款,如公司债券不得随意增加、债券未清偿之前股东的分红要有限制等。
2.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是以公司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抵押证券的一种。公司以这种财产的房契或地契作抵押,如果发生了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抵押的财产将被出售,所得款项用来偿还债务。另外,用作抵押的财产价值不一定与发生的债务额相等,当某抵押品价值很大时,可以分作若干次抵押,这样就有第一抵押债券、第二抵押债券等之分。在处理抵押品偿债时,要按顺序依次偿还优先一级的抵押债券。
3.保证公司债券。保证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担保人的债券,是担保证券的一种。担保人是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称第三者),如政府、信誉好的银行或举债公司的母公司等。一般来说,投资者比较愿意购买保证公司债券,因为一旦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将负清偿之责。实践中,保证行为常见于母子公司之间,如由母公司对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予以保证。
4.收益公司债券。收益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券,它与一般债券相似,有固定到期日,清偿时债权排列顺序先于股票。但另一方面,它又与一般债券不同,其利息只在公司有盈利时才支付,即发行公司的利润扣除各项固定支出后的余额用作债券利息的来源。如果余额不足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待公司收益增加后再补发。所有应付利息付清后,公司才可对股东分红。
5.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兼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双重优势。
6.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附有认购该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这种债券的购买者可以按预先规定的条件在公司发行股票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附新股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来划分,这种债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可分离型,即债券与认股权可以分开,可独立转让,即可分离交易的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另一种是非分离型,即不能把认股权从债券上分离,认股权不能成为独立买卖的对象。按照行使认股权的方式,可以分为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现金汇入型指当持有人行使认股权时,必须再拿出现金来认购股票;抵缴型是指公司债券票面金额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转股,如现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方式。
对于发行人来说,发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以起到一次发行、二次融资的作用。其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第一,相对于普通可转债,发行人一直都有偿还本息的义务。
第二,如果债券附带美式权证,会给发行人的资金规划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三,无赎回和强制转股条款,从而在发行人股票价格高涨或者市场利率大幅降低时,发行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前者在行使新股认购权之后,债券形态依然存在;而后者在行使转换权之后,债券形态随即消失。
7.可交换债券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股东。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同之处是发行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相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限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价值相关,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不同之处是:第一,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第二,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第三,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第四,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第五,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第六,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3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第七,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
三、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企业债券
发行人:我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
1.萌芽期。1984~1986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萌芽期。
2.发展期。1987~1992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第一个高潮期。
3.整顿期。1993~1995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整顿期。
4.再度发展期。从l996年起,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进人了再度发展期。
在此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也出现一些明显的变化:
(1)在发行主体上,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
(2)在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上,改变了以往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项目,开始用于替代发行主体的银团贷款。
(3)在债券发行方式上,将符合国际惯例的路演询价方式引入企业债券一级市场。
(4)在期限结构上,推出了我国超长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
(5)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6)在利率确定上,弹性越来越大。在这方面有3点创新:首先是附息债券的出现,使利息的计算走向复利化。其次是浮动利率的采用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利率。最后是簿记建档确定发行利率的方式,使利率确定趋于市场化。
(7)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不断丰富。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13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4月15日起施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金融机构承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资金具体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国际债券
一、国际债券概述
(一)国际债券的定义
国际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
(二)国际债券的特征
1.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发行国际债券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筹措资金,发行对象为各国的投资者,因此,资金来源比国内债券广泛得多。
2.存在汇率风险。发行国内债券,筹集和还本付息的资金都是本国货币,所以不存在汇率风险。
3.有国家主权保障。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有时可以得到一个主权国家政府最终偿债的承诺保证。
4.以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量货币。国际通用货币有: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瑞士法郎。
二、国际债券的分类
(一)外国债券
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它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国家。
提示: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被称为扬基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武士债券。
1.2005年2月18日,《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
2.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是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被命名为“熊猫债券”。
(二)欧洲债券
欧洲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者、债券发行地点和债券面值所使用的货币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由于它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故也称为无国籍债券。
欧洲债券与外国债券的区别:
在发行方式方面,外国债券一般由发行地所在国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承销,而欧洲债券则由一家或几家大银行牵头,组织十几家或几十家国际性银行在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同时承销。
在发行法律方面,外国债券的发行受发行地所在国有关法规的管制和约束;并且必须经官方主管机构批准,而欧洲债券在法律上所受的限制比外国债券宽松得多,它不需要官方主管机构的批准,也不受货币发行国有关法令的管制和约束。
在发行纳税方面,外国债券受发行地所在国的税法管制,而欧洲债券的预扣税一般可以豁免,投资者的利息收入也免缴所得税。
欧洲债券市场以众多创新品种而著称。在计息方式上既有传统的固定利率债券,也有种类繁多的浮动利率债券,还有零息债券、延付息票债券、利率递增债券(累进利率债券)和在一定条件下将浮动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的债券等。在附有选择权方面,有双货币债券、可转换债券和附权证债券等。
提示:
欧洲债券也称为无国籍债券。
龙债券,是指除日本以外的亚洲地区发行的一种以非亚洲国家和地区货币标价的债券。
一般是一次到期还本、每年付息一次的长期固定利率债券,或者是以美元计价,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每一季或每半年重新定一次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龙债券的发行以非亚洲货币标定面额,尽管有一些债券以加拿大元、澳元和日元标价,但多数以美元标价。
三、亚洲债券市场
亚洲债券是指用亚洲国家货币定值,并在亚洲地区发行和交易的债券。
亚洲债券市场就是亚洲债券发行、交易和流通的市场,是以亚洲地区为主的区域性债券市场。
四、我国的国际债券
我国在国际市场筹集资金发行的债券品种: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政府债券
1987年10月,财政部在德国法兰克福发行了3亿马克的公募债券,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政府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
(二)金融债券
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东京资本市场上发行了100亿日元的债券。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到2001年底,南玻B股转券、镇海炼油、庆铃汽车H股转券、华能国际N股转券等4种可供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券种已先后发行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掌握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熟悉基金的作用;熟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概况;熟悉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方法;掌握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与区别;掌握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内容;熟悉各类基金的含义;掌握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运作机制和优势,了解ETF和LOF的异同。
熟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掌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概念、资格与职责以及更换条件;熟悉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熟悉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运作费的含义和提取规定;掌握基金资产净值的含义;熟悉基金资产总值以及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熟悉基金收益的来源、利润分配方式与分配原则;掌握基金的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掌握基金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不尽相同,如美国称“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
英国1868年由政府出面组建了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公开向社会发售受益凭证。
基金起源于英国,基金产业已经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概况
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l998年3月,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设立,分别由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004年6月1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此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基金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市场地位日趋重要,呈现出下列特点:
1.基金规模快速增长,开放式基金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基金设立的主流形式。
l998年~2001年9月是我国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在此期间,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封闭式基金。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此后,我国基金业进入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开放式基金成为基金设立的主要形式。
2.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
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我国的基金产品除股票型基金外,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指数基金等纷纷问世。
3.中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基金管理公司家数不断增加,管理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为特定客户管理资产的业务。此外,2006年中国基金业也开始了国际化航程,目前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的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可以通过募集基金投资国际市场,即QDII基金。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投资。基金的特点是将零散的资金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基金对投资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购买数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资额大小。
2.分散风险。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
3.专业理财。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信托方式交给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既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功能。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
1.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存款或买债券较为稳妥,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风险较大。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将众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组合投资,由专家来管理和运作,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较为理想的间接投资工具,大大拓宽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2.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第一,基金的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同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密切相关。基金的出现和发展,能有效地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基金由专业投资人士经营管理,其投资经验比较丰富,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较强,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客观上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基金一般注重资本的长期增长,多采取长期的投资行为,较少在证券市场上频繁进出,能减少证券市场的波动。第二,基金作为一种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工具,它的出现和发展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
(五)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基金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但公司型基金除外。
2.所筹集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而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
3.风险水平不同。(股票>基金>债券)
股票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不确定性强,投资于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债券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债券利率,而债券利率一般是事先确定的,投资风险较小。基金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投资选择灵活多样,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又可能小于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一)按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是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公司型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
1.公司型基金的特点:
(1)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基金资产。
(2)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2.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1)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资本。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3)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二)按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原基金。
决定基金期限长短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基金本身投资期限的长短。二是宏观经济形势。
基金期限届满即为基金终止,管理人应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后的基金净资产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有以下主要区别:
1.期限不同。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
3.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
4.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除了首次发行价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现象,并不必然反映单位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每一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基金份额净资产值加一定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基金份额净资产值减去一定的赎回费,不直接受市场供求影响。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开放式基金一般在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
6.交易费用不同。
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在基金价格之外要支付手续费;投资者在买卖开放式基金时,则要支付申购费和赎回费。
7.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不会减少,因此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
(三)按投资标的划分,基金可分为国债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1.国债基金。
国债基金是一种以国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国债的年利率固定,又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这类基金的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
2.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以上市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侧重于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基金管理人拟定投资组合,将资金投放到一个或几个国家、甚至全球的股票市场,以达到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目的。
按基金投资的分散化程度,可将股票基金划分为一般股票基金和专门化股票基金。前者分散投资于各种普通股票,风险较小;后者专门投资于某一行业、某一地区的股票,风险相对较大。
3.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其投资对象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优点是资本安全性高、购买限额低、流动性强、收益较高、管理费用低,有些还不收取赎回费用。因此,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投资工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能够进行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1)现金;(2)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4)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及其该标准以下的短期融资券;(6)流通受限的证券;(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补充(P134):(8)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9)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4.指数基金
投资组合模仿某一股价指数或债券指数,收益随着即期的价格指数上下波动。
指数基金的优势是:
(1)费用低廉。指数基金的管理费较低,尤其交易费用较低。
(2)风险较小。由于指数基金的投资非常分散,可以完全消除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而且可以避免由于基金持股集中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3)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指数基金可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率。
(4)指数基金可以作为避险套利的工具。
5.黄金基金
以黄金或其他贵金属及其相关产业的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
6.衍生证券投资基金
这种基金的风险大,因为衍生证券一般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
(四)按投资目标划分,基金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1.成长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信用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所谓成长公司的股票。
分类:稳健成长型基金和积极成长型基金。
2.收入型基金。
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
分类:固定收入型基金和股票收入型基金。
3.平衡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将资产分别投资于两种不同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这种基金一般将25%~50%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及优先股,其余的投资于普通股。平衡型基金的特点是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成长的潜力不大。
(五)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重点)
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是传统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便利性与开放式基金可赎回性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基金。目前,我国沪、深交易所已经分别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两类变种。
1.ETF。
ETF结合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ETF的买卖,另一方面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不同的是,它的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金。
(1)ETF的产生
ETF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推出的指数参与份额是严格意义上最早出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2004年12月30日,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设立50ETF,2005年2月23日,在上交所上市。
2006年2月21日,易方达深证100ETF发行,深交所第一只ETF。
(2)ETF的运行
①参与主体。ETF主要涉及3个参与主体,即发起人、受托人和投资者。发起人即基金产品创始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或大型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受托人受发起人委托托管和控制股票信托组合的所有资产。
②基础指数选择及模拟。指数型ETF能否发行成功与基础指数的选择有密切关系。
基础指数应该是有大量的市场参与者广泛使用的指数,以体现它的代表性和流动性,同时基础指数的调整频率不宜过于频繁,以免影响指数股票组合与基础指数间的关联性。
为实现模拟指数的目的,发起人将组合基础指数的成分股票,然后将构成指数的股票种类及权数交付受托机构托管形成信托资产。当指数编制机构对样本股票或权数进行调整时,受托机构必须对信托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在二级市场进行买进或卖出,使ETF的净值与指数始终保持联动关系。
③构造单位的分割。指数型ETF的发起人将组成基础指数的股票依照组成指数的权数交付信托机构托管成为信托资产后,即以此为实物担保通过信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ETF。ETF的发行量取决于每构造单位净值的高低。
一个构造单位的价值应符合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不能太高或太低,通常将一个构造单位的净值设计为标准指数的某一百分比。构造单位的分割使投资者买卖ETF的最低投资金额远远低于买入各指数成分股所需的最低投资金额,实现了以较低金额投资整个市场的目的,并为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和市场交易提供了便利。
④构造单位的申购与赎回。ETF的重要特征在于它独特的双重交易机制。 ETF的双重交易特点表现在它的申购和赎回与ETF本身的市场交易是分离的,分别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也就是说,ETF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在一级市场交易ETF,即进行申购与赎回;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ETF;即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在一级市场,ETF的申购和赎回一般都规定了数量限制,即一个构造单位及其整数倍,低于一个构造单位的申购和赎回不予接受。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时,使用的不是现金,而是一揽子股票。由于在一级市场ETF申购、赎回的金额巨大,而且是以实物股票的形式进行大宗交易,因此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
ETF的二级市场交易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任何投资者,不管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可以通过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随时购买或出售ETF份额。
2.LOF。
是一种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在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新的基金运作方式。
与ETF相区别,LOF不一定采用指数基金模式,同时,申购和赎回均以现金进行。
我国第一只LOF: 2004年10月14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设立了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04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2007年底,已经有25只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一)基金持有人基本的权利
(1)基金收益的享有权
(2)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
(3)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重点提示】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营运服务。
2.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但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还需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3)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3.投资咨询服务
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同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有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承诺投资收益、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以及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定义: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我国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中已预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应当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营的绩效。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是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分开,由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的不同机构或公司担任,两者在财务上、人事上、法律地位上应该完全独立。
(三)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与资产估值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是指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的、支付给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也就是管理人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费用。基金管理费通常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率(年率)逐日计提,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管理费费率的大小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基金规模越大,风险越小,管理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不同的国家及不同种类的基金,管理费率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债券型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低于1%,货币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33%。
(二)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保管和处置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率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按月支付给托管人。
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按照0.25%的比例计提基金托管费,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比例计提,通常低于0.25%;股票型基金的托管费率要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费率。
(三)其他费用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还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应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的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某一时点上某一投资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是衡量一个基金经营好坏的主要指标,也是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内在价值和计算依据。一般情况下,基金份额价格与资产净值趋于一致,即资产净值增长,基金价格也随之提高。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价格都直接按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来计价。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的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份额转让价格尤其是计算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估值对象。估值对象为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资产,如股票、债券、权证等。
3.估值日的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估值暂停
基金管理人虽然必须按规定对基金净资产进行估值,但遇到下列特殊情况,可以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的股票等),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入、风险与信息披露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收入及利润分配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收入来源: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基金资产估值引起的资产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
分配的两种方式:一是分配现金,二是分配基金份额。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作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中国证监会有专门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具体而言,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收益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收益;每周一至周四进行收益分配时,则仅对当日收益进行分配。投资者于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收益;投资者于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收益。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中资金、专家管理、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仍有可能面临风险。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购买基金,相对于购买股票而言,由于能有效地分散投资和利用专家优势,可能对控制风险有利。分散投资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来自个别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无法消除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管理能力风险
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虽然比普通投资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确实有某些优势,如能较好地认识风险的性质、来源和种类,能较准确地度量风险,并通常能够按照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构造有效的证券组合,在市场变动的情况下,及时地对投资组合进行更新,从而将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等,但是,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存在差异,从而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基金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巨额赎回风险(特有的风险,区别于股票、债券)
这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时,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第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第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
对基金投资进行限制的主要目的,一是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二是避免基金操纵市场;三是发挥基金引导市场的积极作用。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基金不得投资于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此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第(1)、(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