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带动了市场投资热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些不法分子也将黑手伸向了虚拟货币领域,虚拟货币传销、虚拟货币诈骗等案件层出不穷,扰乱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22年7月30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据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6月前后, 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唐某某、赖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开发“moomworld”项目,以网上平台推广MT代币、SGB虚拟币的方式,实施发展会员拉下线的非法传销犯罪活动。“也就是说,被发展的下线用户通过在‘moomworld’平台投资USDT,也就是泰达币,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以质押的方式获取静态收益,并从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的等级奖励中获取动态收益。”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吴帅介绍说。
2021年3月,陈某某等人合伙开发的“moomworld”平台正式上线,对外宣称该项目是Moom集团孵化的虚拟币项目,MT代币是该项目的唯一通证,SGB是该项目的奖励代币,吸引大量投资人进行注册投资。为宣传推广该项目,陈某某伙同赖某某相继在该平台创立创奇、南丰、贵阳等社区,并在浙江杭州、福建福州、江苏邵州、贵州贵阳等地建立“moomworld”运营中心,通过在微信群发放宣传资料、线下组织沙龙酒会等方式,开展“moomworld”项目的推广活动。短短两三个月时间,陈某某和赖某某发展下线达976层级,会员人数3万余人,累计发展下线充值4347万余元。
“他们说这个可以‘零撸’,每天签到、发截图到朋友圈就可以领叫‘MOP’的奖励,并按质押虚拟币的多少领取8%-26%的收益,发展下线达到一定级别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2021年5月,家住浙江省杭州市的小刘在网上看到“moomworld” 项目,并经人介绍加入一微信群,下载了“moomworld”APP软件。半信半疑的小刘在群里“蹲守”了大半个月,看到每天都有人鼓吹SGB会大涨,并晒出大量获得不菲收益的图片,“看了几天,我就心动了,便通过群友发送的推广码,在‘moomworld’平台先后注册1个主账户和9个子账户,购买了20600USDT进行相关操作。前期的确获得了一些返利,但在今年7月初登录时,就显示网络异常,直到现在再也登录不进去,质押在平台里的20600USDT也无法取出,损失了将近10多万元。”
据查,和小刘有相似经历的人不少,甚至还有人拉身边的亲戚朋友做下线以提高自己在平台上的收益。2021年5月,国务院发布通知,提出要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为了逃避国家监管,“moomworld”平台也在2021年7月份正式关闭,很多蒙受巨大财产损失的参与者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随着侦查的深入,以陈某等人为首的虚拟币传销犯罪团伙浮出水面。截至案发,该平台已累计注册会员超过10万人,层级达到1173层,会员充值USDT13189726.171886枚,折算人民币83886658.45元。
2021年8月,陈某某、唐某某等人陆续在苏州等地被抓获归案,鉴于该案涉案资金大,受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等情况,公安机关将案情通报至检察机关。丹徒区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围绕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等提出建议10余条,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平台交易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20份,进一步查明平台运营模式、传销组织架构、涉案人员职责分工等。同年11月,陈某某、唐某某等2人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就进一步核查犯罪数额等提出继续补充侦查意见。
2022年2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们针对该案多名同案犯在逃的情况,协同公安机关加强与律师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告人法律政策宣传阐释工作,动员到案的各被告人积极规劝其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今年的1月份,经陈某某联系规劝,潜逃至香港的同案主犯赖某某主动返镇投案。”据负责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在协同追捕逃犯的同时,还进一步加大追赃挽损力度,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检察环节退赃240万元。
2022年3月,检察机关对其中一主犯陈某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网上平台推广虚拟币的方式,实施发展会员拉下线,以赚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人进行注册投资,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 受理后,组成合议庭,4月29日因疫情防控原因中止案件审理。同年7月20日恢复审理,同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陈某某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对于本案陈某甲、余某某等其他主犯,公安机关仍在追逃过程中。
检察官介绍,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各类虚拟货币平台和返利购物平台大量出现,极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一些网络平台属于典型的传销组织,大都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或者平台商品等来获得相应的会员资格,然后通过“拉人头”的方式来发展下级,并且直接或间接以下级的人数作为自己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并且引诱下家继续拉人头来骗取财物。现今部分民众对于传销犯罪仍停留在过去被限制人身自由型的传销犯罪上,对于新型的网络传销难以及时识别,等意识到以后,早已涉嫌传销犯罪,为时已晚。
那么对于涉及上述行为的个人,怎么判断自己是否构成传销犯罪呢?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此,投资者要擦亮眼睛,树立正确的货币和金融观念,警惕各种假借虚拟货币名义的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的骗局,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通讯员 王运喜 蒋艳婕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