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东莞的个体户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仅如此,今后东莞将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使用成本、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等支持实体经济、实体店发展的利好举措。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东莞结合本土实际,并贯彻落实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从2022年12月5日起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将为个体户带来哪些变化?快来一起看看吧!
可直接变更也可“先注销、后设立”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因为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经营权的特殊属性,长期以来对变更经营者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相关法规规定,除了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外,其他的经营者变更必须先注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有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也取得了相关的行政许可,比如销售食品是需要食品经营方面许可的。如果要想转让给他人,就得先注销再设立,这些无形资产就会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的成本。
据了解,现实中很多个体工商户转让自己的店铺后也没有办理经营者变更手续,继任经营者是用原来的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也存在着法律的风险。因为没有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等于是两个经营者之间的交易。
《条例》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痛点,进行了制度的创新,调整了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设立”改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可以像企业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一样变更经营者。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方面的延续,既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的持续经营,打造更多的“百年老店”。
个体户需严格落实实名登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
需要提醒的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因转让导致经营者变更的对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均进行实名验证。因继承变更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只需对变更后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关于清税方面,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因转让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办理登记业务时,系统进行规则判断是否有清税。
若系统无清税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纸质清税证明。因继承变更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无需办理清税事宜。
【新条例亮点】
一、个体工商户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更明确。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党建更有力。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待遇更公平。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4.财产更安全。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解决个体工商户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5.场地更好找。解决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
6.用工更容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提供创业就业方面的保障。
7.融资更方便。从资金、财税、贷款三方面作出了安排。
8.年报更简便。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
9.变更更便利。变更经营者(出兑店铺、转让经营权)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先注销、再设立”。
10.线上更方便。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11.培育更精准。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12.信息更及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信息服务。
13.社保更容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14.帮扶更及时。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三、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15.不得歧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6.不得乱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17.不得拖欠账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变相拖欠账款。
18.不得设置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四、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经营
19.履行法定义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20.表彰先进典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记者 冯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