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被告人到庭应诉,经被告人陈述,原来这是一起关于炒作虚拟货币引发的经济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平时常在微信聊天,有次杨某找到张某说有一个项目稳赚不赔,张某通过了解得知,该项目就是通过网络购买虚拟货币“比在币”,张某对于虚拟货币一窍不通,杨某便说有专业的老师指导购买。张某便向杨某转账6500元,杨某帮助张某注册账户后,便将网络平台的账户交给张某,张某随即按照微信群中的指导购买虚拟货币。后因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平台关闭,张某购入的虚拟货币无法提现,遂张某便将介绍人杨某起诉至法院。
大荔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虚拟货币,仍然投入资金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应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名发布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来源:大荔法院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