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记者黄思农报道:近日,陈女士在《百姓之声》栏目投诉称,自家10岁小孩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玩手机游戏,通过在游戏内通过微信登陆和消费,和支付宝渠道在天猫商城充值Q币消费总计近5.3万元。据了解,此次陈女士的小孩是部分在游戏内消费,另一部分在天猫商城内购买Q币。目前在腾讯游戏内购买所花费的金额,腾讯承诺进行部分关怀退款。而天猫方面以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天猫商城虽然提示满18岁购买却未能确认是否为本人购买
记者在天猫商城,Q币的购买界面中看到温馨提示,据文化部规定,购买网游类商品,必须年满18周岁。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还货,如非必须,请谨慎购买。
陈女士解释称,天猫的账号是自己登陆的,打开就可以登陆,孩子输入了支付密码就可以购买,而且一经购买就不能退换,这个规定也有点霸道。购买过程也无确认是否是本人购买,也未进行人脸识别等保障措施。而充值的QQ号属于是孩子使用,但是经过了陈女士的实名认证。
记者就此事联系南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消保委工作人员称,此事设计虚拟货币交易应该交由文化部门管理。随即,江西省文化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应该由售卖Q币也就是腾讯公司的当地文化部门处理此事。记者随后联系到了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文化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是在天猫上售卖了该虚拟产品,应该属于是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此事。事后记者发现,没有相关部门能对此事做出调查和处理。
10年前文化部已叫停向未成年人支付虚拟货币
2010年6月,文化部出台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办法》对网游的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新规提出的“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律师分析未成年人买虚拟货币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此事件中陈女士的孩子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缔约能力,订立合同后许某作为监护人并没有追认合同为有效,此合同也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家长事后向游戏公司要求退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游戏公司应当退还。实践中不少游戏公司拒绝退还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这类案件举证难。按照一般民事证据规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孩子父母主张退款,那需要由父母来证明充值行为系孩子所为并家长不知情。
双方都有责任都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监管
律师称,“至于退款的金额,则涉及游戏公司和家长的责任划分。我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同时,由于家长未尽到监管义务,未将支付密码妥善保管,家长应承担部分责任,游戏公司可部分退还游戏支出。”
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立法有滞后现象,目前此类事件多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律师提醒,目前互联网公司在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游戏消费方面已做出了努力,家长同样要尽到教育和监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