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外包违法吗

如果张三的团队,为一家链游平台设计开发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传销活动的代币质押、发展用户获取直推间推奖励等功能,那么此时便涉嫌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会被指控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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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近日,有朋友向笔者咨询,表示他和他的团队正打算为一款境外区块链游戏提供部分技术开发服务,但其了解到目前部分链游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传销等情况,故其担心为这类链游平台提供技术服务会有刑事风险。由于这种情况较为常见,笔者特将此类案件的风险进行归纳整理,供参考。

一、提供技术支持是否存在风险,首先应当评估链游平台的合法性

如果一款链游没有参与“拉人头”,给予间接推广奖励的方式,或者不存在保本付息承诺等行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那么无论是为其提供技术开发,还是广告推广等服务,一般不会存在刑事风险,因为网络游戏这一项目本身在我们国家并不违法。

但当前大多链游未能做到完全合法合规。比如部分链游推出代币质押功能,玩家将持有的数字货币质押在链游平台,在一定期限后可以拿回质押的代币并获取利息。那么该链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风险;又如部分链游采取抽卡模式,玩家投入一定资金,在一定概率下可以抽取到稀有道具或者大量虚拟货币,而基于链游P2E的特性,玩家可以将该稀有道具或者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那么可以说该平台存在赌博类犯罪的刑事风险,包括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若为这些平台提供了技术开发服务,则可能被指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犯罪的共犯。

但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链游的发行方在境外,不面向我国用户开放,而其游戏模式在他们国家是合法合规的,但在我们国家则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那么此时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是否会构成犯罪呢?实际上,这种情况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该链游既不面向我国用户开放,在其当地也不构成犯罪,那么实际上对我国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不会造成破坏,办案机关一般也不会处理该类案件。

二、为涉嫌非吸的链游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存在共同犯罪的风险,但仍需结合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来判断。

如果一款是涉嫌非吸等犯罪的国内链游,或者境外链游面向我国用户开放,此时为其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就可能被指控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进而被指控构成共犯。但实际上,并非只要为这类平台提供技术帮助就构成共犯,需要分情况讨论。

1.只负责链游中的部分功能开发,且该部分功能并非犯罪活动核心功能的,不构成共犯。

举例说明:A链游中存在多种功能多个板块,如打怪升级板块,物品交易板块、充值板块、代币质押板块等等。而游戏平台方将这些板块分包给不同的第三方技术团队进行设计开发。如前所述,部分链游中的代币质押极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如果张三及其团队负责的仅仅是链游的打怪升级板块,物品交易板块等合法功能板块,不负责涉嫌非吸的代币质押板块,甚至对该板块完全不知情,那么即便该链游平台后面因为代币质押涉嫌非吸被立案调查,张三及其团队也不应认定为共犯,因为他们没有为平台的非法活动提供帮助,在他们的认知范围内及实际提供的服务内,该链游平台都是合法合规的。

为涉嫌非吸的链游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是否一定构成共同犯罪?

这里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说明,就是张三团队知道A链游部分功能涉嫌非吸,但是仍然为其设计其他合法功能,这种情况张三团队是否构成共犯?

可能有的意见会说,如果张三团队涉及的没有这些合法的功能,这款链游就没有那么好玩,因为张三团队为该链游增加了可玩性,吸引更多的人来参与该链游,也使得更多人投入资金到代币质押板块,而且张三主观上又知道A链游的代币质押功能是违法的,因此张三团队构成共犯。

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张三团队仍然不构成共同犯罪。张三团队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开发了部分合法合规的游戏功能,没有为非法功能提供技术支持。张三团队的作用可以类比为赌场里面的保洁员。一个赌场里面,如果没有保洁员每天勤劳地打扫卫生,没几天这个赌场就会成为垃圾堆,来参与赌博的人就会少很多,但正是因为保洁员每天把赌场打扫的干干净净,很多人因为这里环境卫生就到该赌场进行赌博,此时能够因为赌场涉嫌开设赌场罪,就把保洁员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吗?显然不行,张三团队的行为不构成A链游非吸的共犯也是这个道理。

2.为链游平台涉嫌非吸等行为的核心功能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涉嫌共同犯罪,但应从犯认定。

如果张三的团队,为一家链游平台设计开发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传销活动的代币质押、发展用户获取直推间推奖励等功能,那么此时便涉嫌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会被指控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

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技术团队很多是受雇的员工或者外包公司,其完全按照项目方的指示开展技术开发活动,对功能内容无决定权,往往也只获得一次性的佣金报酬,或者获取小比例的分成,此时的技术团队,即便构成共犯,但其在整个项目中总体而言处于被支配、被管理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应争取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减轻处理。

综上所述,为链游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链游平台合法,则一般不存在刑事风险;若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违法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具体是要看是否为其涉嫌犯罪的核心功能提供了技术服务,如果团队只是做了一部分合法的功能,则不应认定为犯罪;如果为涉嫌犯罪的核心功能提供了技术支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争取认定为从犯,以期在合法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权益。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卢捷培根据办案经验对非为涉嫌非吸的链游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是否一定构成共同犯罪等相关问题的归纳与总结,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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