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杨天意: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Q:什么是央行数字货币?
央行即将发行的数字货币简称为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即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的数字化货币。这种数字货币可以理解为电子版的人民币,与目前发行与流通的人民币现钞具有相同的价值与支付功能。这种数字货币存放于DCEP钱包中,在使用时通过手机钱包支付即可。
Q: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什么区别?
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虽然也是电子形态的数字货币,但与大家熟知的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法偿性。法偿性是DCEP与虚拟货币的最本质区别。DCEP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的电子版人民币,具有法币属性,也就是以国家信用作为背书,是具有货币法偿性的。虚拟货币不是由国家发行的,没有国家信用作为背书,也就不具有法偿性。
2.是否去中心化。是否去中心化是DCEP与虚拟货币在架构上的重要区别。我们知道,主流虚拟货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去中心化,简单来说,就是没有一个运营及管理这一货币的“中心”。DCEP则不同,据笔者了解到的消息,DCEP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而是采用了中心化的运营方式,人民银行就是管理和运营DCEP的中心。
3.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虚拟货币之所以能够席卷全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具有投资价值,即圈内人所谓的“炒币”。DCEP是不具有任何投资价值的,DCEP是法币,也可以说是货币金融体系中的“稳定币”,因此并不会像比特币那样有大幅的价值波动,甚至不存在除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因素以外的任何价值波动。
Q:发行数字货币后,对现行的货币制度有什么影响?
DCEP发行后,对我国现行的货币制度不会有任何影响。根据央行负责人的介绍,数字货币的发行将采用替换现有纸币的方式,即100元数字货币替换流通中的100元纸质人民币。所以,DCEP的发行不会导致人民币超发进而引起通货膨胀。
Q:数字货币发行后,会取代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吗?
笔者认为,从支付功能上看,数字货币与微信、支付宝的确有着相似之处。但在实际的使用中,还是有着一定区别的。DCEP钱包在某种程度上扮演者“货币保管箱”的角色,是存放货币的工具。在目前测试的应用场景上,已经出现使用DCEP发工资的应用,而类似的应用是支付宝与微信钱包无法实现的。
此外,DCEP借鉴了区块链离线钱包的功能,即便没有网络的情况下,DCEP同样可以实现支付功能,而微信、支付宝是不具有离线支付功能的。
所以,DCEP与微信和支付宝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三者必然是共存的,不会出现一方取代另一方的情况。
Q:数字货币发行后,可能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防范和化解纸币流通所带来的风险,比如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以及洗钱等犯罪行为。DCEP的数字记账方式将对打击货币犯罪产生积极意义,进一步降低了使用纸币带来的风险。
但作为新兴事物,笔者认为,使用数字货币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甚至会引发一些新型犯罪行为:
其一,数字钱包的安全性风险。DCEP将我们钱包里的真实货币转到了手机钱包里,但不用现金就一定安全吗?笔者想到的是,近几年出现的使用便携POS机盗刷具有NFC免密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及手机钱包的案件。所以,放进手机里的货币未必是绝对安全的。更何况,在互联网的时代,“高级小偷”都是通过网络“行窃”的,作案的手法也更加高明。笔者认为,未来随着DCEP的普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入侵DCEP钱包的犯罪行为可能也会伴随而来。
其二,基于数字货币概念的集资犯罪、诈骗犯罪。基于数字货币的集资犯罪、诈骗犯罪近年来一直不断出现,花样也不断翻新。究其原因,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值呈几何级数上涨的背景下,数字货币的概念对于有投资需求的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这也就滋生了一批专门针对这种投资需求,以虚拟货币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分子。在DCEP引领货币数字化的趋势之下,不排除新型的虚拟货币集资以及诈骗犯罪的出现。
笔者认为,央行发行数字货币释放了中国对数字货币,甚至对于区块链技术所持的开放、包容的态度。笔者相信,随着技术的成熟以及政策、法规的完善,数字货币、虚拟货币以及区块链技术将会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杨天意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