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收款是骗局吗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有关技术转走被害人缪某某手机应用“imToken”的电子钱包中的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价值约为43万元人民币,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也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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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行为

妥妥的就是犯罪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偷盗的是

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货币”

这种行为算偷盗吗?

法院对此又会做出何种判决呢?

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案例吧

盗窃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货币”,算违法吗?

案例回顾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掌握的“植入木马”及归集零散ETH(以下简称“以太币”)等相关技术,在为客户缪某某维护服务器时,在缪某某的数据库中植入木马程序,被告人李某某先后520余次从被害人缪某某手机应用“imToken”的电子钱包中转走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后李某某将该383.6722个以太币通过自己创建的电子钱包流转兑换成109458个USDT(以下简称“泰达币”)。

经北京派盾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后出具《缪某某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虚拟货币追踪报告:被告人李某某转入收款钱包的383.6722个以太币,在当时的价值约为43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将被告人李某某兑换后的约109458个泰达币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缪某某。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有关技术转走被害人缪某某手机应用“imToken”的电子钱包中的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价值约为43万元人民币,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小编提醒,大数据信息新时代,手机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更要警惕网络的虚拟性、非接触性,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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