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科技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全球涌现出不少所谓的“虚拟货币”,加上比特币的暴涨,让人们对虚拟货币充满了幻想。但虚拟货币在火爆的同时还备受争议。国家互金整治办已明确表示,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是由央行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它只是一种用去中心化、全球通用、无需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基于区块链作为支付技术的电子加密货币。
3月22日,中国央行官方微信账号发布315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系列文章第八篇,文章标题为:不要被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骗了。文章由央行亲自策划,指出了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刷量严重。第二,恶意宕机,逼迫杠杆交易爆仓。第三,洗钱。
这篇文章虽然是科普性质,但说明央行对目前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研究、分析与监控,处在一个比较明晰的阶段,未来的管控措施依然会十分严格。
下面笔者就“虚拟货币”剖析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帮助大家了解“虚拟货币”。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薛士凯、贾鑫经商议,决定通过搭建网络平台运营虚拟货币(下称“天使币”)项目牟利。确定以贾鑫之前注册而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南京百付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付宝公司”)为运营主体。薛士凯用先期收取的投资款开发了“矿机系统”、“亚洲数字币(资产)交易平台”(下称“交易平台”)“区块链钱包”“会员系统”,搭建了“天使币”项目的网络运营平台。同时,百付宝公司通过召开现场会宣讲、网站宣传、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虚构百付宝公司及贾鑫、薛士凯的资产状况和头衔,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租赁“矿机”项目。按照宣传的模式,“矿机”分为小、中、大三种,租赁价格分别为1000、5000、15000“天使币”、租赁周期为365天,“矿机”每天能挖掘数量不等的“天使币”。在交易平台开始进行交易(“开盘”)之前,“天使币”的价格为1元/币(首期认购价是0.75元/币),“开盘”时“天使币”的价格为1.5元/币。按照三种“矿机”每年挖掘“天使币”的数量,投资人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提现后,即可获得高额的收益。合肥运营中心通过给予业务人员和介绍推荐人高额佣金的方式,招揽人员投资租赁“矿机”。为了获取投资人的信任,相信“天使币”在交易平台上能够升值提现,百付宝公司用前期收取的部分投资款在交易平台上收购“天使币”。
收取投资款除少部分被用于百付宝公司经营“天使币”项目的开支外,大部分被转移至贾鑫、薛士凯等个人或公司账户,或者被用于支付员工及中间人佣金。
2016年6月,百付宝公司资金链断裂,交易平台关闭,致使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本金、获取收益。
此外,薛士凯等人还设立了彩象投资公司和彩象信息公司,通过召开会议、散发宣传册、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借款、投资理财、销售“原始股”的方式获取资金。2015年底,彩象投资公司、彩象信息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归还到期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发放“股权”分红。
法院判决
薛士凯、贾鑫、赵志刚、姚二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法,通过公开宣传,借用投资网络虚拟货币“天使币”的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共计144751034.71元;被告人薛士凯、姚二曼、赵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法,通过公开宣传,以彩象投资公司借款、投资理财,以彩象信息公司销售“原始股”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按期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计136353835.42元。
综上,涉案金额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决:一、被告人薛士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贾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三、被告人赵志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被告人姚二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五、其他物质及款项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
案件启示
许多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但是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从炒房炒股到炒币炒鞋,再到炒裙炒盲盒,看似截然不同,但其实都是一脉相承的金钱游戏。在币圈,从ICO到STO,从STO到2019年2月火起来的“IEO”,各种“商业模式”的飞速变动,无时无刻不刺激着潜在投资人的神经。在市场投机的氛围下,大多数数字货币市场的参与者对区块链技术了解甚少,并没有多少用户了解在炒币的背后,不同交易所、不同技术所带来的风险。
早在2017年9月4日,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明确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各界对虚拟货币或是以虚拟货币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共识正在进一步加深,包括刑事手段的介入以及各部门的协调联动会进一步加强。
事实上,当前对于境内交易场所管控的非常严,各地都已建立了技术搜排的系统,部分地区金融办和应急中心也建立了实时技术接口。应急中心会定期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即刻发现,即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