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兼职操盘手

生活中,无论是朋友熟人介绍还是网络认识,要求帮忙或兼职代为购买虚拟货币,再转移至对方指定地址的,均应对此进行警惕,该行为并非简单的帮忙转账,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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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知道提供自己控制的银行卡收取不知情的款项,去柜机取出又转入他人银行账户,这可能是做“车手”,可能属于“跑分”。那如果在这中间加上个买卖虚拟币不再要求去取现,收款后让你去虚拟币交易平台买USDT,再转至对方指定的地址,是不是觉得自己就是帮忙转账应该没问题?徐律师告诉大家,这种行为也属于“跑分”,可能属于刑事犯罪。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等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从事电信诈骗犯罪的上家联系并商量好提成后,用自己或购买的银行卡接收上家的资金,再通过“火币网”、“OKEX”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USDT”虚拟货币扣除与提成等值的虚拟货币后将剩余的虚拟货币返还给上家

其中一笔诈骗资金是2020年2月21日,电信诈骗人员(身份未核实)虚构出售体温枪的事实进行合同实施诈骗,2020年2月21日13时55分受骗公司向诈骗分子指定公司的账户转账148万元。诈骗人员在收到该笔诈骗款后,于同日13时57分开始多次转账,同日分5次以每次5万元向本案被告的账户转账共计25万元,被告人再购买虚拟币进行洗钱活动。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用多次银行卡转账、购买虚拟货币的洗钱操作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活中,无论是朋友熟人介绍还是网络认识,要求帮忙或兼职代为购买虚拟货币,再转移至对方指定地址的,均应对此进行警惕,该行为并非简单的帮忙转账,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可能直接利用我们提供的银行卡去接收诈骗、赌博等犯罪所得,即使没有后续的代为购买虚拟币并转移,只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也可能涉嫌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结算是违法犯罪;如再加上通过购买虚拟币,再转移至上家指定地址,则该行为等同于帮人通过ATM机取现并转移,涉嫌犯罪。

正是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难追踪,导致现在大量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进入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买卖来洗钱,导致虚拟币交易遇到风险可能性更大。大家需要时刻警惕数字货币领域的相关跑分行为,这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需远离。

需要提示的是:由于案件案情的不同,再加上不同地区司法机关的认知,具体罪名可能有所区别,这也是律师辩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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