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在建工程17楼资产,以融资性租赁为目的,以10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又将该资产回租使用,并支付租金;租期2年,租金季付,每季160万元。
签约后,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购房款。
但乙公司在仅支付首季租金后,即未再支付任何租金,且该工程不久陷入烂尾。
甲公司无奈,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
案件争议
案涉法律关系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二审:借款合同关系。
最高院:借款合同关系。
律师评议
案涉合同从形式上符合售后回租的法律特征,即承租人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但不论是回租还是直租,都应当具备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缺一不可。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法院都会重点审查出租人是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若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功能。
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某在建工程17楼资产,在建工程尚不具备法律上的所有权,签约时乙公司不可能将该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
所以本案仅有融资,没有融物,系以融租之名、行借贷之实,依据《融资租赁解释》第1条,本案只能以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具有担保租金债权履行的功能,本案如今从融资租赁纠纷变成了民间借贷纠纷,没有租赁物所有权作为担保,相当于1000万借款在裸奔,其法律风险可想而知。
另外,一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其借贷利息也将受到司法保护上限(最高为LPR的四倍)约束,对甲公司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还是老话,小心驶得万年船。
思绪飞扬
假设,乙公司在履约过程中顺利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将其转让给了甲公司,那本案将如何定性?
作者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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